商务部8月5日发布年度第49号公告,决定自8月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将决定是否延续2003年8月6日第35号公告的反倾销措施。据透露,本次复审调查将于2009年8月6日之前结束。
2003年8月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5号公告,认为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8月6日起5年,于2008年8月6日到期。
公告指出,2008年4月29日,商务部收到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10.52,-0.11,-1.03%,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恒联铜版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代表中国铜版纸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据悉,3家申请企业铜版纸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
根据相关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35号公告和2007年第2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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