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灾款物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捐赠款物结存于多级和多个部门、单位。
接受的捐赠款物结存于中央、省、地、县四级共计463.23亿元,其中:中央部门单位结存69.16亿元,占14.93%;省级结存195.7亿元(其中27个非灾省市112.17亿元),占42.25%;市(地)级结存121.63亿元(其中27个非灾省市96.16亿元),占26.26%;县(区)级结存76.74亿元(其中27个非灾省市54.56亿元),占16.56%。以上捐赠款物结存具体分布在 17个中央部门和省、地、县三级的民政、慈善协会、红十字会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公募基金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众多单位中。这种状况不利于集中财力统筹安排使用。如四川省有4.22亿元捐赠资金分别结存在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等21个单位;安徽省各市县民政部门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5.89亿元有近50%结存在各市县民政部门。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各部门正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合、统筹力度。
(二)个别地区抗震救灾物资存在积压或不适用的情况。
由于信息不畅、供需脱节、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个别地区的部分救灾物资出现积压或不适用。如陕西省由于省民政厅核实的受灾人数比原上报人数有所减少,使中央第一批救灾粮计划多下拨原粮1.68万吨,分别积压在民政和粮食部门的中转点和各乡镇。四川省阿坝州茂县、黑水县帐篷需求已基本饱和,阿坝州政府又调入这两个县1万余顶。四川灾区有7000余吨消毒杀菌药物,短期内无法用完,有的又没有相应的储存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理县、汉源县已出现消毒杀菌药物自燃、泄漏等情况。浙江海宁市接收的9批次物资存在霉变、有异味、存放时间过长、PH值超标等情况,经质检部门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物品,无法发送受灾地区使用。
针对上述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已采取措施,加强信息沟通,调剂物资余缺,严格对接收物资的检查验收。
(三)少数地方和个别单位在发放补助时存在搭车收费、自行提高标准的现象。
一是个别地方设置门槛甚至搭车收费,损害受灾群众利益。例如,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丁家乡青龙村337户受灾群众的10.11万元补助金被抵扣作为修路集资款。崇州市怀远镇将拆除危房与发放钱粮补助挂钩,造成该镇221户不愿拆除危房的困难群众一直未能得到钱粮补助。汉源县九襄镇城乡建设管理所依据受灾农户自报重建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该镇规划区内的20户因灾重建房屋的农户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4.61万元。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曹家沟村擅自决定对全村98户受灾群众建房收取每户200元“建设规划费”和2000元“重建保证金”,实际已向85户收取18.7万元。
二是个别单位在国家规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使用上级单位拨付的捐赠资金向本系统职工发放补助。如四川省气象局给予北川县气象局职工每人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在灾区的本系统遇难和困难职工补助。
针对上述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已作出严肃处理,并制定了相关制度。
(四)个别地区活动板房建设与灾区实际要求衔接不够。
一是个别地方集中建设过渡安置的活动板房,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不适应。安排受灾群众高密度、大规模集中居住的做法,造成农民远离承包地,生产生活半径过大等诸多不便。
二是活动板房实际需求减少,个别地方已出现闲置。自建过渡安置房和自建永久性住房补助政策出台后,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受灾群众不断增加,导致活动板房的需求量减少,四川灾区的部分地区已经出现活动板房闲置的现象。如都江堰市个别安置点已建成的活动板房闲置4011间。
三是少数地方由于活动板房援建计划数量调减,导致活动板房的生产企业设备、原材料闲置。如重庆市有关部门按照前期援建计划,向重钢集团等六家企业采购活动板房共约3万套。活动板房援建计划调减后,将有1.65万套不再继续履约,造成厂家按照合同新购置的活动板房生产线和原材料闲置浪费。
针对上述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已加大规划力度,及时调整计划。
(五)救灾款物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救灾款物使用中,少数地方和个别单位存在上缴不及时、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等违规问题,个别基层干部存在优亲厚友现象。审计共发现此类问题共36起。
例如,山东省郯城县杨集镇民政办公室会计徐某,在未向所在单位报告的情况下,没有将13299.5元捐款及时上缴。审计查明并指出这一问题后,徐某交出了相关的存单和现金,郯城县组成联合调查组目前正在进一步核实和处理中。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卫生院开假处方套取救灾药品22.68万元。该市卫生局通报了审计查出的这一违规问题,已对该院院长钟某予以停职处理。陕西省太白县焦家山村支书陈某、村文书胡某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亲戚共3户13人,列为“重建户”和“三无”人员,已领取“三无人员”1个月生活补助3900元。审计揭示这一问题后,该县已对陈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胡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取消了这3户“重建户”资格,追回已发放的上述补助款。
上述问题,审计机关已移送相关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各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查处。现上缴不及时、挤占挪用的资金物资已全部追回,并对21名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三、整改情况
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发挥对抗震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优势,及时提出审计建议2642条,其中,针对国家各项救灾政策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建议309条,规范救灾款物接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建议1914条,提高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和避免损失浪费的建议115条,其他建议304条。
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审计建议,已采纳2545条,同时对审计中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理。如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已明令禁止将受灾群众补助款抵扣修建公路集资款,并将违规抵扣的补助款如数退还给了受灾群众,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四川省交通厅等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建议,已将结存的捐赠资金全部缴入省财政专户。
各级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已出台规定和完善制度411项。如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审计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明确了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统一计划、统一调配、统一使用抗震救灾款物等具体要求。四川省绵阳市根据审计建议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规章制度13项,彭州市根据审计建议制定了5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以确保救灾款物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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