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今天发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第3号公告。公告称,审计发现个别地区抗震救灾物资存在积压或不适用的情况,少数地方和个别单位在发放补助时存在搭车收费、自行提高标准的现象。全文如下:
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审计情况公告
(第3号)
二○○八年八月四日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从紧急救援向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重建阶段逐步转移,审计署在继续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以下简称救灾款物)进行全方位跟踪审计的同时,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关注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情况。到目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已对18个中央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126个省级部门和单位、5281个地级部门和单位、20741个县级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审计,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5省(市)延伸审计了2676个乡镇、5763个村,并对45149户受灾群众进行了调查。
审计结果表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灾区和全国其他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各项政策,救灾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二是努力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的管理办法,不断规范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三是积极组织恢复工农业生产,及时开展灾后重建的规划、对口支援协调等相关准备工作;四是高度重视审计公告和审计建议中反映的问题,积极整改。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不断提高。
目前,审计尚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等要求,现将上次公告以来至7月18日的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 救灾款物筹集、使用和结存的基本情况
(一)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救灾款物基本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637.08亿元。
中央财政共安排应急抢险救灾资金250.64亿元(其中:直接安排专项补助资金175.89亿元,通过交通部、卫生部等中央部门和相关单位安排资金58.76亿元,安排用于灾区粮食调拨经费、小麦收购和代储经费、灾区市场供应经费、救灾物资采购经费及教育抗震救灾补助的资金15.99亿元);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300亿元。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安排财政性救灾资金86.44亿元。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和云南5个地震受灾省市收到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性救灾资金共计486.95亿元,已支出117.82亿元,其中:综合财力补助支出7.69亿元,民政救济支出61.81亿元,卫生支出7.26亿元,物资储备和调运支出7.12亿元,基础设施抢修支出17.16亿元,公安、教育、广电等支出10.62亿元,其他支出6.16亿元。
(二)社会捐赠救灾款物基本情况。
18个中央部门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接受捐赠款物586.33亿元,其中:18个中央部门单位直接接收捐赠款物116.65亿元,地方直接接收捐赠款物469.68亿元;支出123.10亿元,主要用于民政救济、物资储备和调运、基础设施抢修等方面;结存款物463.23亿元(其中资金453.43亿元,物资9.8亿元)。
(三)“特殊党费”基本情况。
中央组织部接受“特殊党费”81.93亿元(含地方上缴67.23亿元),已拨付灾区12亿元。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门共接受“特殊党费”75.63亿元,已汇缴中央组织部67.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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