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专营权范围、市场准入以及市场监管是国内快递企业关注的三大问题
本报实习记者 陈媛
尽管1986年的《邮政法》早已显得人老珠黄,但是2002年开始着手修改的新《邮政法》,虽已历经10稿讨论,仍然千呼万唤未出台。据人民网的报道,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邮政法》(修改稿)。《财经时报》从一些专家那里确认了这一消息,但也有人表示,由于其中一些问题具争议性,新《邮政法》出台延迟也很有可能。
前不久,有消息表明《邮政法》修改草案第十稿(以下简称“第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快递协会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举办了小范围的新稿内容讨论会。记者电话联系国家邮政总局确认了此消息,并从圆通快递、联邦快递等企业处证实了这一消息,相关人士确实看到了第十稿。
但是无论外资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对第十稿的评价都讳莫如深,被访者们一再叮嘱记者不要具名。《财经时报》在采访中发现,邮政专营权范围、市场准入以及市场监管是国内快递企业关注的三大问题。
邮政专营权范围变模糊
“邮政专营范围这个问题民营企业最关心,以前的几个草稿中,有关邮政专营的内容曾呈现了缩小的趋势,从500克下降到350克,再到150克。第十稿却没有明确邮政专营业务的范围。”国内某快递公司董事长忧心忡忡地表示。业内资深人士指出,通过立法确定“邮政专营业务范围”是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2005年27号文)中的明确规定,也是这次《邮政法》修改的重要法律责任之一。但第十稿对于具体的专营范围采取了回避的方式。
一位快递专家通过数字解读了邮政专营范围不明确的后果:“一旦邮政监管部门把邮政专营范围定在150克以下,做同城快递的民营企业会有90%倒闭,做城际快递的可能会有50%的企业倒闭。”
目前,许多同城快递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商务信函等,大部分都在150克以下,而如果150克以下的邮件由邮政专营,意味着民营资本不能从事这部分业务。而第十稿中模糊了这个150克的界定,更使民企们心生不安。他们担心如果邮政专营范围高于150克,自己的企业将失去更多生存空间。业内人士指出,确定了邮政专营范围就明确了快递企业允许经营的范围。除了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平信以外,剩下的信函应当借鉴多数市场国家重量和资费相结合的方式,让消费者自己去选择服务。该人士进一步表示,依中国国情,50克以上或资费三倍以上邮资的业务最好放开由快递企业经营。
要不要实行行政许可制
如果说邮政专营权问题并不是全部快递企业关注的焦点,那么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就会影响到所有快递企业。
“《行政许可法》里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表示,不主张对市场经济的经营性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完全可以通过采取其他多种方式,对竞争性的市场经营业务实行有效的管理。”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和企业界人士一致反对对快递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这种观点认为,快递服务属于竞争性业务,在国内形成了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对该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比较适合实行备案登记制。
一位十分熟悉国外快递业发展的专家表示,实行行政许可,不符合多数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做法。据他介绍,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快递服务业务均放开经营,邮政部门不监管快递业,想做快递企业的人,在当地申请一个从事服务业或者物流业的营业执照就可以了。
从快递市场的发展看,自1979年中国批准引进国际快递服务业务以来,快递业长期保持了年平均超过25%的增长速度。来自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到2007年底,非邮政快递企业在企业数量、就业人数和市场份额上,均分别占到我国快递服务业的70%以上。
市场监管 是否透明
有关专家指出,邮政部门的监管范围被扩大了,从过去只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信件寄递业务的监管扩大到对各类商务文件、包裹运送等物流业务的监管,并设立了多种限制性的管理关卡。
质疑者提出,在邮政监管机构同时又是邮政企业(中邮集团)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下,邮政监管机构是邮政企业的利益相关人,两者保持着“父子关系”,将不利于对非邮政快递企业的公平、公正执法。
不过,有快递企业表示,邮政“政企”分开之后,邮政监管部门越来越关注民营企业的发展,包括在行业标准的制定等方面也曾多方听取企业的意见。“此次第十稿是由国家法制办牵头的,和前几稿有差别。”一位知名专家称,这从立法角度也体现出市场监管正在逐步透明化。
除以上三大焦点问题之外,有关专家还透露,第十稿体现了对国内快递企业的扶持,如在符合WTO承诺的前提下,国内快递业务并没有对外资放开。“希望这一点最好能在未来出台的新邮政法中通过,这样也给国内快递企业有一段准备的时间。”国内某快递企业有些庆幸。外资快递人士则表示担心自己企业未来会在经营国内快递业务上遇到法律障碍,并强调外资快递也是在中国注册批准的合法经营的中国企业,应在快递服务经营上享受和中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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