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规定,在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金融投资以及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方面,因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这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要向负责人追责。
超范围经营将追究责任
该《办法》将遏制违规买卖股票。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针对央企战略性重组,明确规定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违规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擅自主导制定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以及干预或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超范围经营将被追究责任。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造成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以及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针对资金管理和使用,如出现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越权或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违规拆借资金;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处理不良资产成为重要考核指标。
处罚标准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3级处罚,可单独或合并适用。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相关责任人也要受处罚。
国企改革转向落实责权利关系
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研室主任谢鲁江认为:“十七大强调国企改革要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加强资产管理,把资产经营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位,奖惩措施落实到位。现在整个国企改革需要面对的任务是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企业能够经营好资产,提高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所以《办法》出台是呼应国企改革从所有制的转变转向落实责权利关系。”
早在2005年3月,民进浙江省副主委、宁波市政协副主席陈守义就曾提出:不良资产核销必须问责。“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公权,而法治社会里,公权必然意味着责任。责任追究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有一个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有一个使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负责的制度。”
2005年,国资委主任李荣融透露,2004年央企各类资产损失达3521.2亿元,他坦言,多年来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决策程序不规范、控制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一些央企经营失误和资产损失问题相当严重。他同时表示,国资委正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并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早出台实施。一旦实施,将认真落实资产损失责任,对每笔资产损失都将弄清事实、查明原因、认定责任。
有关官员表示,对因违法违纪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做好责任认定工作,并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国资委将根据企业财务决算中反映出的不良资产处理工作结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财务指标。
追究力度将显著加大
《办法》出台后,国资委对相关责任者的追究力度将显著加大。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程伟认为,确立责任追究范围、责任人划分、处罚,意味着国资委对完善制度的规范与执行力度的决心。
业内人士普遍赞同《办法》的出台,认为提高了央企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成本,违规投资理财行为将更好地得到遏制,央企的投资行为也将更加规范。从长期来看,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专家表示,这可看作是国资委对于央企投资、理财行为再念“紧箍咒”,清晰的责任界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将促使央企的投资理财行为进一步规范,央企炒股之风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办法》是调整国家股东和企业以及企业高管这三者关系的一份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股东股权意识觉醒的一个标志。过去我们用行政手段来保护国有资产,没有问责机制,光靠奖励倡导,这等于法律没有牙齿,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当中资产流失现象得不到根本的扭转。现在用国家股东这个股权纽带来维护国有资产,而且进一步落实问责机制,国家和企业、高管之间抽象的法律关系就上升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关系。
但也有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只是一部政策,并不是法律法规,其收效有多大,还有待市场的检验。刘俊海提出,该规范还需要在国有资产监管过程当中,进一步充实完善。他建议公开落实问责办法的具体情况,把这个问责文件贯彻的透明度摆到一个保护全国人民财产利益的高度上来看待。他认为,监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不光是国资委一家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重责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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