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5年后首次明确。昨天,国资委向社会各界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意见稿》对企业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责任人责任划分、处罚措施作出规定。
《办法意见稿》首次对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认定。对企业资产损失按金额和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等级,当企业发生这4类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将处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程伟认为,确立责任追究范围、责任人划分、处罚,意味着国资委对完善制度的规范与执行力度的决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6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反馈意见发送至:zqyj@sasac.gov.cn。(刘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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