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调查条例》(“条例”)全文,该条例已在今年2月7日由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并施行。条例特别强调,土地调查成果是今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土地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为了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以及统一相关分类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07年8月10日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对于调查成果的公布,条例规定,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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