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当利益,侵占、挪用企业资产,在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资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草案还规定,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可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将立法思路的重点放在保障国有资产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专辟一章,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规定。
草案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将本法适用范围界定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有资产监督体制作出原则规定。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