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价格以市场为主导
青岛开发区石化工业园单体千万吨炼厂建设工程。胡庆明 摄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 钟晶晶) 备受关注的《能源法》昨日由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将能源定价原则表述为: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能源定价“不再走回头路”
草案表示,“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这意味着包括成品油在内等高度关系国计民生的能源产品价格将进一步放开。
昨日,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虽然这种表述此前多次提过,但此次意味着国家将能源价格机制的改革方向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以后不会再走回头路”。
他还表示,理顺能源价格机制的技术上难度很小,而至于何时出台措施,理顺能源价格机制的时机这些具体问题将由国家根据情况确定。
自然垄断产品价格政府指导
除以市场为原则的定价原则外,草案还规定,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逐步推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损害的价格管制制度。
草案还表示,国家积极培育和规范能源市场,发挥市场在能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
征求意见至明年2月1日
征求意见稿共有15章140条,达34页。按照相关人员之前曾透露的原定计划,《能源法》将在今年年底前形成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审议,明年报送至全国人大。
国家信息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主任牛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能源法是能源领域的“小宪法”,就能源领域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另有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能源法作为一部能源领域基础性法律,起到的是一个统领的指导作用,并不需要就一些具体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已为草案的第五稿,而本次征求意见将于2008年2月1日结束。
“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能源工作
草案同时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各司其职
作者:李静睿 钟晶晶
草案摘要 关键词 【主管】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 钟晶晶)是否成立专门的能源部在此之前已引发各方多种猜测,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亦专文论述“能源综合管理”问题。
能源主管部门职能明确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
这意味着即使能源部按猜测如期成立,也依然不会集中能源管理的所有权力。
草案还表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制定和实施能源规划、能源政策,对全国能源各行业进行管理,统筹负责能源领域的发展与改革工作,具体职责则由国务院规定。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重大能源决策时,应当听取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以增强能源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目前管理格局存级别尴尬
昨日,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教授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其实就是业内人士普遍理解的要建立‘能源部’”。目前我国的能源监管上存在多头管理等弊端,此外目前专职监管能源的部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属于正司级,而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公司等巨头则是正部级或副部级,这也让能源局的监管陷入尴尬的境地。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成立一个统一的能源监管机构已经迫在眉睫。
“能源部并不会取代国土资源部或任何一个部门。”林伯强认为,能源部的主要作用将主要体现在战略规划、协调管理、对外能源合作方面,其发挥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中长期,短期对于国内能源产业的影响并不大。
价格剧烈波动政府将干预
草案称将建能源应急制,分四级应对供应严重短缺价格剧烈波动
作者:李静睿
草案摘要 关键词 【应急】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草案称国家将建立能源应急制度,以应对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价格剧烈波动以及其他能源应急事件,维护基本能源供应和消费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草案表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国家能源应急总体预案和主要能源品种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能源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的能源应急预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能源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能源应急预案。
能源应急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实际或者合理预计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在能源应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能源供给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采取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储备动用,价格干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在应急事件过后,政府应当及时退还因能源应急依法征收征用的物资、设备和设施,并对损耗、消耗部分给予补偿;对承担能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偿。
企业拟法定义务储备能源
要求国家建立能源储备制,省级政府也可储备能源产品
作者:李静睿 钟晶晶
草案摘要 关键词 【储备】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 钟晶晶)草案中规定,国家将建立能源储备制度,以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前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后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中国国家能源产品储备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当国家能源产品储备需要动用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具体动用方案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此外,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能源产品政府储备。
“破坏性开采”最高5倍罚款
草案规定重要企业违法重组或资产并购最高罚五百万
作者:李静睿
草案摘要 关键词 【责任】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根据草案,承担能源普遍服务义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止按法定条件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其相应营业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重组或者资产并购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企业有“破坏性开采能源资源”、“违法处理核废物”等情形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财政将建能源支出预算
国家将根据需要设立节能、新能源等专项资金
作者:李静睿
草案摘要 关键词 【预算】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草案要求国家建立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具备能力的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可建立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因地制宜地安排本地能源支出预算资金。国家也将根据能源战略、能源规划的要求和能源发展的需要,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还将根据实施能源战略和规划的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力状况,综合运用财税激励与约束政策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
能源基地建设纳入国家规划
国务院将制定能源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李静睿
草案摘要 关键词 【基地】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草案明确国家将在能源资源富集、符合大规模开发条件、对国家能源布局具有战略作用的地区建设能源基地,并将能源基地建设纳入国家能源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能源基地建设,能源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目前我国已有的能源基地包括山西、贵州、宁夏、内蒙古等地,而作为国家“西煤东运”、“西气东输”的重要供给地,陕北也正在建设当中。
“能源法最乐观也要09年出台”
专家同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已侧面表述将建“能源部”
作者:钟晶晶 李静睿
专家观点
本报讯 (记者钟晶晶 李静睿)针对能源法的出台时间表,昨日,有专家表示,该法“最乐观的出台时间也要到2009年”。
能源法的起草周期已超过两年。
2005年5月和10月,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受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委托,在北京召开两次课题开题会,随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自批示起草能源法,直至2006年1月,能源法起草组成立。起草组由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家能源办主任马凯担任组长,共有15家单位参与制定,其中包括中编办。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活动计划至2008年2月1日结束。
至于能源法何时能正式出台,起草专家组副组长叶荣泗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乐观的出台时间也要到2009年。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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