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日出台文件,首次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廉租住房资金八大来源。
这份名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大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等。
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
“这是继去年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后,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中西部地区和市县层级迟迟不能到位问题的详细规范。”财政系统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据建设部信息,截至今年上半年,仍有71个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资金来源没有明确保障,而建设部要求今年年底全国所有城市都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曾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分税制以及物业税还没有实施,地方财政来源受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部分来源需要中央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
新的文件还要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另外,市县财政部门要配合同级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
财政部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截至去年底,我国在廉租住房制度上的投入已经达到了71亿元人民币,解决了30万户低保人群的住房问题。(孙荣飞/第一财经日报)
财政部新规:土地出让收益中至少10%用于廉租房
记者1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已于近日出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他资金。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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