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手房交易严格按买卖差价20%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业内外人士普遍认为是最具杀伤力的楼市调控武器之一。
用之有度,获益匪浅;用之不当,反伤其身。的确,对于这支税收利器的使用,有关部门一直是小心翼翼的,这也能理解。然而,这一次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似乎没有将这把利剑用得恰到好处。
2007年是业内公认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年。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的《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来看,本意显然是要对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出的细化解释和从严落实。从这一点来看,上海地税局的行动与中央今年进一步贯彻落实调控政策的意图相当吻合,本值得表扬。
可惜,事情很快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这则通知在公布当晚就被另一则简短的说明所掩盖,后者似为“安民”之举,但有关方面暧昧和摇摆不定的态度,真是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
在“安民告示”中,上海地税局表示,现行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既定政策执行。让人费解的是,这里的“既定政策”究竟指的是哪一个?是13年前就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里“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还是去年国税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二手房转让个税按赢利部分20%税率缴纳?又或应是该局此前公布的从严征收二手房交易20%个税的通知?
落实调控不可儿戏。其实,若真想安民,就得依法执政,而执行的艺术则可提高———设定缓冲期也是不错的选择。(何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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