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通知》要求,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省部级办公楼综合造价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
《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知》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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