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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吸收外资优惠政策集锦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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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为振兴老工业基地相继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国家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出台了实施意见。吉林省吸收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企改造

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参股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给予豁免;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经批准可采取灵活措施处置所拥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的表外欠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享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相关政策,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后,在债务重组、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减员、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社会保障方面按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享受国家对老工业基地改造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允许外商以承包或接受委托的方式经营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可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办法,资产交易价格以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放开经营范围的限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兼营其他产品出口政策。

二、产业项目

外商投资于国家重点发展的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等行业的重大项目,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政策性贷款支持,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并放宽外资持股比例;外商投资于已获国家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按规定批准后,可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符合老工业基地规划,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政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同类企业,享受相同政策;在重大项目生产力布局上优先安排有利于发挥资源枯竭型城市资源、人才、现有生产能力优势的综合利用、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项目,外商投资上述项目,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外商投资资源枯竭型城市,给予享受沿海经济特区优惠政策待遇。

三、投资领域

积极吸引外商在我省建立地区总部和设立投资性公司;鼓励外商投资参股机场和地方铁路建设,允许外商控股或收购高速公路;鼓励外商以BO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投资城市燃气、供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公交等基础设施建设;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允许外方控股并享受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及国际海上运输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鼓励跨国商业集团设立出口采购中心,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物流企业参与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繁荣口岸经济;允许外商投资基金按国际通行规则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优先许可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商投资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经营机构;积极吸引外国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和各种基金、金融中介组织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鼓励国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和省农村信用社的改组改造;支持有优势的外资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吸引国外资金入股地方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在省内开展信用评级;积极吸引外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建立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融资平台,对其引进申请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可参照使用国家开发行软贷款做法办理;研发中心申请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优先安排;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外资并购和参股后的企业,在资产评估、办理变更手续、人员安置、技术转让、产品研发、购进国产设备、税费减免等方面,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建立企业境内外上市推介平台,支持国有、民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通过首发境外上市或境外再融资,并将所融资金在省内投资的,按投资额享受吸收外资优惠政策;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外商物流企业;允许外商投资商业零售、对外贸易、采购中心等流通领域;安排专项资金,对图们江区域国际合作开发项目给予优先安排,主要用于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引进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鼓励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方式注资设立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援等服务。

四、税收政策

吉林省已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执行省份,凡符合该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予以抵扣,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扩大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在现行折旧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对扩建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在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后,免征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的形式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进设备、仪器、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的生产性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长春、珲春生产性外企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外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林牧业的外企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外企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外企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企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税后,当年出口额占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外企及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税的所得弥补,并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5年;外企经营期10年以上,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当年出口达当年产品销售额50%以上,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五年内,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规划区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全部用于其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

五、土地人才

外商投资符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且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按规定的低限执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外商投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级开发区,以及发展较好、产业特色明显、带动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适当增加用地规模,扩大规划面积;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合理安排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用地需要,实现规划与开发利用相统一。建设预留地分散的开发区,可按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申请进行整合;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分成部分,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给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可在老城区划拨给开发区一定数量土地进行开发,全部收益专门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用地上缴土地出让金省级分成部分,返还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独资或合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项目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农牧渔业项目,以租用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第6年—10年减半;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除享受现行鼓励政策外,返还省级土地出让金,土建投资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给予一次性引导资金补助。

外商投资者按国家规定与中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能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享受国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同等待遇,对其进口科研和教育用品享受免征进口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设立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根据其培训学员的数量,以助学金的方式给予每位学员培训成本三分之一的资助,其进口的教学仪器、仪表、实验器材、化学试剂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实验培训基地均可享受统一的扶持政策;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和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鼓励国外科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聘用的中国公民可享受市民待遇,并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对贡献大的外商给予相应荣誉和待遇;对引进的人才,在住房等方面享受国民待遇,优先办理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本人不要求迁入户口的,可以办理“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凭有效证件创办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政策,并可申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及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给予注册资金、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所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留学人员回国,由公安、外事等部门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保证来去自由,在省内落户免收相关费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任职年限、任职台阶限制,对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执业资格可直接予以认证;留学人员配偶由接收单位协助安排工作,或根据本人专长和意愿由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安排工作;留学人员子女入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好学校就读,参加高中及省属大专院校入学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照顾条件加分,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回国3年内属于语言文字适应期升入高中的,享受降低分数录取的照顾。

六、投资便利

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提供便利,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支持列入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国债项目利用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核立项、申请专项贷款和贴息等方面比照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省政府直接审批1亿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对国外研发中心与吉林省大中型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和联合攻关,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试验室土建投资的,按投资额2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现有外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再投资,外资比例达25%以上,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允许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内从外国母公司进口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产品在国内试销;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健全吉林省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国投资者以交易市场为平台进行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完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政策体系,对国家鼓励且不需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属于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核准,报相关部门备案;工业集中区享受省级开发区管理权限;规范各项行政收费,行政事业收费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在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逐步取消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其高新技术作价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下的,由合资各方商定,免于评估;建设吸引外商投资的人居环境,建立全省有线电视服务公共平台,积极推进城市有线电视数字化;在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城市规划和建立“涉外居住区”,依法开办国际教育机构认可的国际学校,解决外商子女就学入托、医疗保健、收看国外卫星电视以及文化娱乐等配套服务方面的问题,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李 英 德)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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