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肇星: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严限强制措施不通知家属

2012年03月04日13:1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李肇星 强制措施 修正案草案 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 逮捕条件 家属 人大工作 辩护制度 宪法原则

李肇星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网 杨丹摄

中国网3月4日讯今日上午11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李肇星表示,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修正案草案在以下具体规定当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一、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二、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三、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四、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七、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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