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宪法和相关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011年03月10日11:0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法律体系 相关法 法律统一 宪法修正案 法律权威 法律传统 法律概念 根本政治制度 依法治国 依宪治国

作者:张吕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是,首先,同是在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于1998年写入宪法修正案;其次,十五大还提出在21世纪前十年比2000年经济翻一番,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第三,到1997年,一系列基本法已出台,国家法制基础已经具备,根据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十五大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个阶段性的总任务和总目标。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于中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制进步的实际需要,即通过体系化的法律制度,促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实现经济腾飞,完善社会管理、推动法制进步。与改革开放初期面临遭到破坏和严重恶化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因而强调加强法制、树立法律权威、加强人大立法相比,经过近二十的改革开放,在社会形势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总目标,法律体系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的认识已经十分明确。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具有首屈一指的重要性。宪法是根本法、最高法规范,这不仅是一个一般的普遍的概念和理念,而且在发展和完善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宪法和相关法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建设和规范作用。

(1)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基础,对国家的运行起根本的约束和保障作用。

执政党和国家宪法先后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对1949年建国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若干失误进行反思,也是基于吸取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良好发展经验的结果。只有以法治代替人治,法治中的理念和共识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将人类的普遍价值理念和全社会的利益共识法律化、制度化,才能使国家的权威真正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从而使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结合,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宪法是其他一切立法的价值源泉和规范依据,是法制完善和法制统一的前提,“依法治国”的首要要求是“依宪治国”,让宪法成为法制完善和统一的保证。如果宪法本身不完善,那就既不能约束立法机关适时制订法律,也不能保证已经制订的法律符合法治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

从制度上看,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当性所在,而宪法凝聚了国家和人民的最根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利益,例如宪法中关于根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文化事业发展、生态环保制度的规定,这些原则性的制度借助立法扩展到整个法律体系中,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宪法主要的规范内容是授予与约束国家权力,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保护公民的权利。例如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特区基本法和国家赔偿法等,分别具体地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的组成、产生、活动、权限和责任等。前面已经提到“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因为宪法及相关法分配立法权、约束立法权,立法权力必须根据宪法来行使;而立法所形成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得到执行,行政执行权也受宪法的约束;此外还有司法权,宪法决定了整个司法体制及其目标与运作,司法权应化解由立法及其执行所产生的争议。所以,一个动态的国家运行体制,一个法律体系的全部过程,归根结底要依靠宪法的约束与保障,依赖宪法的完善与发达。宪法是通过授予与约束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规定国家的运行机制和方向,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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