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的维权求医却仍然得不到明确的职业病诊断,为求病情真相,他不惜开胸验肺。惊人之举的背后有着怎么的无奈?开胸验肺验出了什么?职业病患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现行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又存在哪些现实困境?《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1+1》为您解析。
主持人(董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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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写过一个著名的小说《第22条军规》,在这个小说里面如果按照这条军规的话,一个飞行员只有证明自己疯了,才能够免飞,但是必须要自己提供证据,说自己疯了,但是军规还规定,如果你能够提供自己疯了的证据,就说明你还没有疯,你就必须得飞,作家希望用这样的一种黑色幽默的方式揭示出制度的荒谬。但遗憾的是,这种荒谬的制度不仅存在在小说里面,也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接下来我们就看一个类似的案例。
(播放短片)
解说:
一个28岁的河南工人非要用开胸验肺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哪怕医生告诉他,根本没有必要,因为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他是尘肺。当这样的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刊登在各大媒体上时,引起了舆论和公众的一片震惊。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一个人拿着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冒险,用这种悲壮的方式只为求得一个明确的医学诊断呢?
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人。
张海超:
2007年下半年感觉身体不舒服,就是咳嗽,吐痰,有点胸闷。
解说:
面对身体的不适,张海超一直以感冒治疗,但效果不好,10月份,张海超来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拍胸片检查,显示双肺有阴影,但不能确诊病情,意识到病情严重的张海超此后到河南省会的各大医院就诊,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并建议到职业病医院进一步诊治。
这样的一个结果让张海超感到震惊,根据张海超的描述,2004年6月到患病前,他曾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他表示,这三个工种都会接触到粉尘,同时,张海超还回忆起2007年1月,自己曾参加单位在新密市卫生防疫站为职工组织的体检,还拍了胸片,于是今年1月6日,他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防疫站说,2007年拍胸片时就发现了他的肺有问题,并通知单位让他去复查,但很显然,单位并没有传达。
记者:
当时张海超咱已经检查出来他的肺有问题,已经把体检结果告诉厂里了,是这样吗?
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站长:
对,当时把所有体检结果都告诉厂里了,把体检有问题需要复检的人也告诉厂里面了。
记者:
张海超的体检结果有没有书面通知他或者是公告他?
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
没有。
记者:
为什么不公告他呢?
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
当时公司体检主要是做传染病和基本状况调查,体检完了就算完事了。
张海超:
单位把及时复查的通知给隐瞒下来了,没告诉我,使我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那时候如果做生理盐水吸肺,那医学上还能治疗,现在(我的状况)医学上也无能为力,这种病就是绝症,比癌症还可怕。
解说: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另外,必须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必要详细资料。
苏冬梅(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副主任医师):
他首先要提供他的职业史、既往史,这些职业史和既往史是由他们单位出具,然后还要提供他历年来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单位还要提供他工作场所,就是职业有害因素的评价资料、监测资料。
解说:
因此其他医院的诊断结果在职业病的索赔时,不能作为相关的法律证据。然而振东公司却一直拒绝给张海超提供各种在工作期间的资料,造成张海超很长时间内都无法鉴定,病情一拖再拖。随后,在历经了多次上访甚至和振东公司发生冲突后,由新密市领导和信访局协调,张海超才得以在今年5月份,去郑州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治,诊治结果是“无尘肺0+期合并肺结核,建议进行肺结核诊治。”面对这一结果,张海超一家感到无法接受。
张海超:
北京协和、北京首都医科大学朝阳附属医院、北京煤炭总医院,还有北京三院,统一都是说,看完胸片就说你这肯定是尘肺。
解说:
从尘肺到“无尘肺0+期合并肺结核”,这意味着张海超将因此索赔无门,而对于诊断结果,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也是对照胸片,严格按照尘肺诊断标准来判断的。
面对陷入焦灼的局面,张海超决定开胸验肺,弄清自己的病情。
张海超:
把我的胸开开,把肺组织切下来一块,来做病理化验,作出最终的病理诊断(证明是尘肺)。
字幕显示:
在郑大一附院出具的张海超的“出院诊断”中载明:“尘肺合并感染。”医嘱第1条就是:“职业病防治所进一步治疗。”
解说:
今天傍晚,我们电话采访了张海超,了解事情的最新进展。
张海超:
昨天上午,省职防所上上下下都说我这个能做复诊,也就是说拍个片,把我这个再给会诊一下。上午有好多本地的、外地的媒体采访,他对记者也是这么说的。到下午三点多钟还这么说,到四点多钟记者一走,他改口了,他说因为我本上写的医学观察期,观察期是到2010年5月25日,只能等到那个时候。
解说:
为什么医学观察期长达一年,我们查了《申请职业病诊断规定》,上面写着:“接触粉尘作业者,单凭一次胸片结果,不能做出职业病诊断,须提交两张时间相隔六个月、质量合格的高仟伏全胸片。”
主持人:
王教授,刚才短片里面也介绍了,张海超这个人,他在北京的协和医院,还有北医三院这种权威的医疗机构,都已经做出了检查,检查结果出示他就是尘肺病,但为什么这么权威的检查结果还不能足以证明他是职业病,还非要回到郑州市的职业病防治所去证明,这是为什么?
王锡锌(特邀观察员):
主要是疾病和职业病这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职业病的诊断根据我们《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2002年出台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职业病只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来诊断,而且当事人去诊断的时候,必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当然他也可以在居住地。当然很多时候他只能选择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这种规定一方面考虑了职业病诊断的一些特殊要素,也就是疾病和职业之间可能要有某种因果联系,但是这样一种安排也有可能导致一种很坏的情形,那就是当事人其实没有选择,只能到某一个指定的医疗机构去检测,而且这样的机构如果和用人单位在同一个地域,还极有可能发生某种利益上的勾连。
主持人:
按您法律上的要求,只能到职业病的检测机构去检查,人去了不就完了吗?去检查一下不是很简单的事情吗?为什么张海超经历过这么多的曲折,还证明不出来?
王锡锌:
张海超的曲折最主要的是,到职业病防治机构去检查,仅仅是找到一个检查的地方、一个机构,但如果你找到这个机构之后,要去申请诊断,我们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诊断,必须要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其实我们短片里面刚才介绍了。
主持人:
换句话说,法律要求你到那去看,到底是不是这些病,但是这个门槛却不是那么好进,你要带一系列的证件,你给我们说说需要带什么材料,才能进这个门槛。
王锡锌:
申请人有的时候独自很难去跨越,因为他要带的资料里面包括职业史。
主持人:
这个好提供。
王锡锌:
职业史、既往史其实好提供,但是还是由用人单位来控制,所谓职业史包括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主持人:
就是我在你这儿工作得上的这个病,得由你来提供。
王锡锌:
我干这个职业所有这些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
主持人:
那肯定不愿意提供。
王锡锌:
对,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会面临一种困境,他要完全从良心的角度,某种意义上如果提供的话,很有可能自证其罪,证明我自己的确有过错,有问题,他要承担责任的。第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第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第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等这些资料绝大部分都是由用人单位来控制的。
主持人:
张海超得了职业病,他不能够把这些需要带的资料全都带齐,哪怕缺一个,这个门是不是还是不能进?
王锡锌:
卫生部原来的《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生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受理,同时也要求,你必须带的这些材料如果欠缺的话,实际上你的门槛还是跨不过去的。
主持人:
就是我缺一我就进不去这个门槛。
王锡锌:
除非有特殊的情况,比如后来经过协调以后,郑州职业病防治诊断所还是要给他检测,但是那个时候已经是法律的例外情况了。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的是对于已经得上职业病的人,就是我要去验证、确认有没有得这个病,我要进防治机构,要去验证,这是这个当事人。但对于企业来说,既然法律要求企业给他提供,如果企业不提供这些东西,法律对这个企业有没有什么制裁的办法?
王锡锌:
的确我们刚才所讲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这个规定看起来很清楚,也很到位。
主持人:
但问题是什么叫应当,如果我没这么做又怎么样?
王锡锌:
对,问题在于他只提出了要求,却没有任何违反这些要求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后果,在2002年的管理办法中,这正是一个硬伤所在,你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而且如果没有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实际你想进有资质的诊治机构,这个门你都进不了。但同时,很多时候我们都可以想像,用人单位如果能堵,那就堵了,我干吗要给你提供这些资料。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必须的。
主持人:
这个法律是不是硬性的规定,是不是刚性的规定?
王锡锌:
如果按照原来的规定,他只规定了你应当做。
主持人:
如果我不做。
王锡锌:
没有明确的后果,所以应该说原来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举证的要求其实是太软了,太温柔了。
主持人:
如果是制度这样规定,法律这么要求,就说明如果作为一个个体得上了职业病,他想举证非常非常难,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他想逃避却非常容易。
王锡锌:
的确是这种情况,个人举证不仅仅是难,如果企业拒绝提供这些证据,其实你是没办法跨越这道门槛的。所以我想对于企业举证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规定。我们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其实卫生部在2008年考虑修改《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在这里面已经把相关的法律责任,就是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这一证据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但是这个制度我们还在期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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