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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求进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组建和完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法人,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建设管理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可由一个项目法人负责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
(二)地方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水利部将对中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汛前,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考核各地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现有规划》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 《现有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地区差别系数,比照本办法第十条《新编规划》中央专项资金的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第四十条 《现有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优先用于其配套工程建设、归还其建设资金贷款。上述安排后还有结余,应全部用于《新编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19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5号)中与本办法第八章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