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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第三章 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解由中央专项资金负担及由地方资金负担的除险加固任务到具体项目,并根据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分解的分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列出分年度、分具体项目清单,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中央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清单汇总的项目个数和概(预)算总投资均不得超过该省(区、市)中央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总数和补助控制总额。
第十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安排下达,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
第十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报备的项目清单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地方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粮食安全影响大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不留缺口原则。地方在确定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具体项目清单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内项目建设总投资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均衡。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其建设资金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内足额安排,不得留缺口,建设一座完成一座,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拟拨付资金项目清单(含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资金安排项目)和实施项目基本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地方按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数量包干使用,允许地方在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间自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在全部完成应由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后,如有结余,用于应由地方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如有不足,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国家规划内项目已由中央专项资金足额安排的地区,结余资金可用于其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国家规划内地方负担国家规划内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如期完成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国家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已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在地方开展安全鉴定核查等工作的基础上,需要调整国家规划内项目的,应报水利部、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