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养老供需矛盾突出 社保金现大额收支差

2011年08月25日15:1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社会救助法 养老保障制度 养老机构 社保基金 社会事业 供需矛盾 社会管理 老龄工作 201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发现

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

■有的地方社保基金收支差额达60%以上

■“十二五”期间实现养老金全国统筹

2011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这是该法律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检查。

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如何?8月2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代表执法检查组报告了检查情况。

法律实施存在四大问题

李建国说,从总体上看,我国老龄事业正处于发展初期,在不少方面还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形势要求,老龄事业面临许多困难,法律实施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我国老龄化社会已经到来及其快速发展缺乏思想准备,对老龄化及其给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缺乏足够预见,对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谋划缺乏应有重视,老龄工作还没有摆上位置。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老龄事业发展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不够,缺少必要的制度安排和物质准备,老龄事业发展水平落后于其他社会事业,滞后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存在区域不平衡、城乡不平衡、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等问题。目前,仍有部分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关停并转国有企业职工未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地区、部分群体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仍然偏低。不少地方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逐渐下降,社会抚养压力增大,社会保险基金出现赤字,有的地方收支差额达60%以上。

三是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目前,城市建设中对养老服务用地和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缺乏规划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缺的情况更为严重,特别是农村失能半失能老人和空巢、留守老人的养老服务匮乏。民办养老机构普遍存在设施简陋、功能单一等问题。一些养老机构和小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在任何部门登记,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虐待老人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四是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均设有办公室,但在机构、性质和人员配置上不统一,普遍反映在人员编制、长效工作机制、乡镇(街道)机构设置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各级老龄办职能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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