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行政强拆存废未定 补偿原则有望城乡统一

2010年12月13日10:2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行政强拆 行政机关 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 集体土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

行政强拆存废尚未最后定

京华时报:你和另外4位老师上书后,大家对新拆迁条例的出台很期待。今年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就不再有新消息。直到11月23日有媒体披露称,新版草案出台。据你了解,新拆迁条例为何迟迟不能出台?

沈岿:新条例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比如地方政府等,会有一个讨论、博弈的过程,不可能很快出台。另外,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规定,还要跟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统筹起来考虑,这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京华时报:你参加了几次新拆迁条例的座谈?

沈岿:我参加了4次,每次参加的学者都不一样。最近一次是11月份,参加的有七八位学者、专家、律师,(我们)讨论了修改后的最新的草案。

京华时报:最新版的讨论草案,跟之前的拆迁条例、1月29日公布的草案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

沈岿:在我看来,首要的一点,就是媒体已经报道过的——行政强拆取消了。用通俗的话说,如果行政机关经过比较民主的程序作出征收决定,补偿额也按照补偿的标准——即现在的市场价,但仍然有少数“钉子户”不愿意走,这时候的强制拆迁还是会存在的。

京华时报:强拆仍有存在的必要?

沈岿:对。在特定情况下,强拆仍然有可能会存在。新版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拆迁,它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强拆。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自己的征收决定的情形将不再存在。

京华时报:那么,行政强拆被废除已成定局?

沈岿:不能这么说,并不排除最后的规定会把行政强拆加上去。为什么呢?目前来看,最新的这版草案我个人是认同的,但法院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这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所以呢,也会有一些法院和行政机关的不同意见。在这个问题上,最终结果怎么样,现在还不好说。

“回迁”概念明确至邻近地段

京华时报:其他方面有何进步?

沈岿:新版草案在补偿的标准上,比原先颁布的草案还多了一点,即补偿的标准是不低于市场价格。原先的草案关于补偿标准的说法是“相当于同类地段的市场价格”。新版草案规定了一个最低限——不低于市场价,并不排除还有可能高于市场价的情况。

京华时报:为什么这么规定?

沈岿:比较符合现实。补偿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新版草案还明确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尽管之前也有一些学者专门提出来,但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可搬迁也好、买房子也好,都有一个临时安置的过程。

京华时报:在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方面,还有哪些新规?

沈岿:这次还明确了“回迁”的概念。原先的草案只是规定,危旧房改造的被征收人有权利回迁,但“回迁”是一个什么概念没有规定清楚。新版草案中,对回迁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迁到“被征收人原先的被征收地段或者邻近地段”。这样,不至于说“回迁”,一下子回迁到很远的地方去。对“回迁”作出明确,我认为是比较合适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