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农药产业政策》(全文)

2010年09月20日11:1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农药企业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产品 原产地标识 水分散粒剂 定向合成 溶剂化 清洁生产审核 农药行业 农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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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20日电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的要求,规范和引导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信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并引发了《农药产业政策》。

政策公告全文如下:

农药产业政策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救灾物资,对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保障农业丰收,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粮食安全,以及控制卫生、工业等相关领域的有害生物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农药的生产能力和产量已经处于世界前列,不仅能够满足国内农业和相关领域的需求,而且成为全球重要的农药生产和出口国。但是,在农药工业快速发展中,存在重复建设严重、产能过剩、行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经营秩序混乱等问题,影响了农药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加快农药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增强农药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保障能力,引导农药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确保农业生产和环境生态安全。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高农药对粮食等作物生产的保障能力,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环境生态安全,促进农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控制总量。全面权衡国内外需求、经济效益与社会、资源、环境等关系,坚持适时、适度、有序发展的原则,遏制追求局部利益、忽视资源消耗、造成环境污染的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行为,严格控制农药生产总规模,将农药工业的发展模式由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

第三条 优化布局。促使各地区农药工业合理定位、协调发展。大力推动产业集聚,加快农药企业向专业园区或化工聚集区集中,降低生产分散度,减少点源污染。到2015年,力争进入化工集中区的农药原药企业达到全国农药原药企业总数的50%以上,2020年达到80%以上。

第四条 加速组织结构调整。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以原药企业为龙头,建立完善的产业链合作关系。促使农药工业朝着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方向转变。到2015年,农药企业数量减少30%,国内排名前20位的农药企业集团的销售额达到全国总销售额的5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

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严格生产准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新技术和自动化在行业中的应用水平。到2015年制剂加工、包装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大宗原药产品的生产70%实现生产自动化控制和装备大型化,2020年达到90%以上。

第六条 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夯实创新基础,完善现有农药创新体制和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导向,推动农药创新由国家主导向企业或产学研相结合转变。到2015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农药企业建立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新研发费用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2020年达到6%以上。

第七条 降低农药对社会和环境的风险。严格农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强化工艺创新和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加快高安全、低风险产品和应用技术的研发,逐步限制、淘汰高毒、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农药产品和工艺技术;建立和完善农药废弃物处置体系,减轻农药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到2015年,污染物处理技术满足环境保护需要,“三废”排放量减少30%,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30%。到2020年,“三废”排放量减少50%,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5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50%。

第八条 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监管效率。推进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其市场份额。到2015年,在农药市场中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销售额达到全国农药总销售额的30%以上,2020年达到50%以上。

第九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宏观调控与中介组织协调的协同作用。理顺和完善农药市场调控、法规管理和中介协调体系,创造公平竞争、充分协调和管理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产业布局

第十条 综合考虑地域、资源、环境和交通运输等因素调整农药产业布局。通过生产准入管理,确保所有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并远离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环境敏感地区。

第十一条 新建或搬迁的原药生产企业要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并进入工业集中区,新建或搬迁的制剂生产企业在兼顾市场和交通便捷的同时,鼓励进入工业集中区。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农药产业布局要求的现有农药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品种和扩大生产能力,推动其逐步调整、搬迁或转产。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地区新增农药厂点和盲目新增产能,限制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产能过剩产品的生产。引导中、西部地区发展适合本地资源条件、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的产品。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优势企业对其控股、参股、联营、兼并、重组的企业进行生产要素重组和统一品牌经营;支持优势企业异地扩展优势产品生产能力,发展主导品牌;推动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五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农药登记资料等无形资产合理流动和转移,推动农药行业调整、优化生产要素,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第十六条 支持农药生产企业跨地区合理利用生产要素,推动已取得相同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的企业间委托生产。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原药去向备案制度,推动原药企业与制剂企业通过产品链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合作关系,形成战略联盟,共创品牌,净化市场。

第十八条 完善农药企业退出机制。通过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和限制过剩、淘汰落后,拓宽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整合的渠道,完善相关引导政策和退出补偿机制,加快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环境污染严重的农药企业退出市场。

第四章 产品结构

第十九条 国家通过科技扶持、技术改造、经济政策引导等措施,支持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好的农药新产品发展,加快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的替代和淘汰,促进品种结构不断优化。

第二十条 重点发展针对常发性、难治害虫、地下害虫、线虫、外来入侵害虫的杀虫剂和杀线虫剂,适应耕作制度、耕作技术变革的除草剂,果树和蔬菜用新型杀菌剂和病毒抑制剂,用于温室大棚、城市绿化、花卉、庭院作物的杀菌剂,种子处理剂和环保型熏蒸剂,积极发展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果保鲜剂,鼓励发展用于小宗作物的农药、生物农药和用于非农业领域的农药新产品。

大力推动农用剂型向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支持开发、生产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片剂)等新型剂型,以及与之配套的新型助剂,降低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的比例,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

鼓励开发节约型、环保型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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