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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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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述

1、资金基本情况

本项资金是为促进海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优秀企业家,本专项资金中科技企业孵化器指以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的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的服务机构。申请享受本项资金支持的孵化器,是指孵化场地位于海淀区内,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在海淀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孵化器。财政支持资金受海淀区财政局、区科委和海淀园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2、支持方式与额度

(1)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不超过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

(2)孵化器对在孵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3)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吸引符合海淀区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入驻孵化器。每引入一家留学人员企业给予孵化器5000元奖励。

(4)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按孵化器对外服务的优惠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5)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孵化器加入国际行业协会并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支持孵化器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鼓励在重要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对上述国际交流活动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关支出费用不超过20%的补助。

(6)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在海淀区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2009年1月1日以后从孵化器毕业且年度实现区级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5%一次性用于奖励该企业原毕业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

3、申报条件

申请支持政策的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符合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有关要求;

(2)在海淀区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不低于总面积60%;

(3)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5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少于20家;

(4)为创业企业提供促进企业成长、降低创业成本的优惠政策;

(5)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结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孵化器管理人员结构的要求;

(6)配套服务功能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7)孵化器自身拥有2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8)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已满一年;

(9)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二)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

(海淀区政府 海行规发〔2009)2号 2009年3月10日颁布并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优秀企业家,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孵化器,是指孵化场地位于海淀区内,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在海淀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孵化器。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符合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有关要求;

(二)在海淀区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不低于总面积60%;

(三)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5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少于20家;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促进企业成长、降低创业成本的优惠政策;

(五)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结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孵化器管理人员结构的要求;

(六)配套服务功能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2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八)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已满一年;

(九)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鼓励孵化器引进资本、项目、人才,聚集优势创业资源。

(一)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二)鼓励孵化器吸引符合海淀区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进入孵化器孵化,促进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

(三)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进入孵化器创业,提升海淀区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鼓励孵化器提供增值服务。支持孵化器完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立创业导师制,加强创业辅导,提供全程、贴身孵化服务,不断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公共服务与投入。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对外合作。

(一)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

(二)支持孵化器开展并推动区域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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