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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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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8日9时,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听取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许嘉璐]:

各位代表,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我谨以大会主席团的名义向各位女代表、女委员、女工作人员,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向世界各国妇女致以节日的祝贺。

(2007-03-08 08:48:27)

[许嘉璐]:

各位代表,今天上午的全体会议应到代表2978人,出席2835人,缺席143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现在开会。

(2007-03-08 08:54:39)

[许嘉璐]:

今天上午的全体会议有四项议程。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同志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2007-03-08 08:54:53)

[王兆国]:

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作说明。

(2007-03-08 08:55:07)

[王兆国]:

一、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03-08 08:55:22)

[王兆国]: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2007-03-08 08:56:27)

[王兆国]:

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007-03-08 08:57:25)

[王兆国]:

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通过制定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2007-03-08 08:57:40)

[王兆国]:

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并保护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2007-03-08 08:57:57)

[王兆国]:

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定物权法是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2007-03-08 08:58:11)

[王兆国]:

二、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和物权法草案的形成。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的物权法编进行了初次审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制定物权法列入重要议程,在过去工作基础上,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2007-03-08 08:58:30)

[王兆国]:

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六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2007-03-08 09:02:06)

[王兆国]: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总之,制定物权法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2007-03-08 09:02:17)

[王兆国]:

遵循以上原则,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比最初的草案有了较大改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给予高度评价、充分肯定,认为草案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已趋成熟。

(2007-03-08 09:02:34)

[王兆国]:

会议高票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于今年1月12日将物权法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并有计划地组织代表研读、讨论草案,作好审议准备。根据有些代表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草案共5编、19章、247条。

(2007-03-08 09:02:46)

[王兆国]:

三、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有本质区别。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

(2007-03-08 09:03:36)

[王兆国]:

第一,物权法草案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007-03-08 09:05:21)

[王兆国]:

第二,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制度的基础。草案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有较多条款对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007-03-08 09:05:33)

[王兆国]: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草案在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的前提下,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2007-03-08 09:05:47)

[王兆国]:

(二)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07-03-08 09:06:00)

[王兆国]: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007-03-08 09:08:09)

[王兆国]: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2007-03-08 09:08:27)

[王兆国]:

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2007-03-08 09:08:46)

[王兆国]:

(三)关于国有财产。物权法草案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国有财产的范围。物权法草案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007-03-08 09:10:37)

[王兆国]:

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财产的范围,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

(2007-03-08 09:14:05)

[王兆国]:

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问题。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体现在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是国务院。

(2007-03-08 09:14:18)

[王兆国]:

因此,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是政府,而不是人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也是现行的管理体制。

(2007-03-08 09:14:26)

[王兆国]: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既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也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授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行使职权的特点。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2007-03-08 09:14:59)

[王兆国]:

关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问题。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草案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2007-03-08 09:15:21)

[王兆国]:

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07-03-08 09:15:31)

[王兆国]:

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7-03-08 09:16:35)

[王兆国]:

(四)关于集体财产。物权法草案依据宪法和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以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2007-03-08 09:17:44)

[王兆国]:

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草案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007-03-08 09:17:54)

[王兆国]: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2007-03-08 09:18:05)

[王兆国]: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007-03-08 09:18:30)

[王兆国]:

关于城镇集体财产。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的。在几十年的进程中,几经发展变化,有些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知识青年回城设立的,有些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为分离辅业、安置富余人员设立的。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精神,目前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

(2007-03-08 09:20:33)

[王兆国]:

草案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角度作了原则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这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也为今后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2007-03-08 09:23:09)

[王兆国]:

(五)关于私有财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

物权法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2007-03-08 09:23:14)

[王兆国]: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草案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

(2007-03-08 09:24:01)

[王兆国]:

(六)关于征收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

(2007-03-08 09:24:40)

[王兆国]:

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2007-03-08 09:24:56)

[王兆国]: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007-03-08 09:25:09)

[王兆国]:

依据宪法,物权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草案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2007-03-08 09:25:55)

[王兆国]: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2007-03-08 09:26:42)

[王兆国]:

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草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得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2007-03-08 09:26:57)

[王兆国]:

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07-03-08 09:29:42)

[王兆国]:

此外,物权法草案还有几项内容:一是关于正确处理相链关系问题,草案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了规定,以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维护相邻权利人的权益,促进邻里关系和谐。二是关于担保物权问题,草案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用作担保的财产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以促进融资,发展经济。

(2007-03-08 09:29:57)

[王兆国]:

三是关于对物权的保护问题,草案对物权的保护途径、保护方法作了全面规定,并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健全了物权保护制度。四是关于占有问题,草案主要规定了对占有的保护和无权占有人的侵权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07-03-08 09:30:17)

[王兆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2007-03-08 09:30:28)

[许嘉璐]: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请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同志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2007-03-08 09:30:39)

[金人庆]:

各位代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做说明。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于2004年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

(2007-03-08 09:34:48)

[金人庆]:

2006年再次征求了32个中央单位的意见。有关方面普遍认为,加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外国企业,下同)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尽快出台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十分必要。在吸收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国务院于2006年9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7-03-08 09:34:53)

[金人庆]: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并有计划地组织代表研读、讨论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草案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007-03-08 09:35:07)

[金人庆]: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国务院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草案。现说明如下:

(2007-03-08 09:35:59)

[金人庆]: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出台时机。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外资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内资税法)。

(2007-03-08 09:36:12)

[金人庆]:

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2007-03-08 09:38:36)

[金人庆]: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2007-03-08 09:38:45)

[金人庆]: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2007-03-08 09:38:55)

[金人庆]:

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2007-03-08 09:39:06)

[金人庆]:

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

(2007-03-08 09:39:16)

[金人庆]:

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2007-03-08 09:39:33)

[金人庆]: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2007-03-08 09:40:26)

[金人庆]:

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007-03-08 09:42:05)

[金人庆]: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2007-03-08 09:42:17)

[金人庆]:

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2007-03-08 09:44:26)

[金人庆]: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后,国务院将根据新税法制定实施条例,对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时实施。

(2007-03-08 09:44:36)

[金人庆]:

(一)税率。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7-03-08 09:44:46)

[金人庆]:

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2007-03-08 09:44:56)

[金人庆]:

(二)税收优惠。1、主要内容。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草案第二十八条),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草案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草案第三十四条)。

(2007-03-08 09:46:30)

[金人庆]: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草案第二十七条)。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条)。

(2007-03-08 09:46:43)

[金人庆]:

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另外,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草案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草案第二十七条),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2007-03-08 09:48:36)

[金人庆]:

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草案第四章)

(2007-03-08 09:48:47)

[金人庆]: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2007-03-08 09:49:02)

[金人庆]:

2、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草案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第五十七条)

(2007-03-08 09:50:29)

[金人庆]:

(三)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草案第一条)

(2007-03-08 09:52:32)

[金人庆]: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草案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草案第二条)

(2007-03-08 09:52:52)

[金人庆]:

(四)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依据。草案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草案第五条)

(2007-03-08 09:53:05)

[金人庆]:

1、收入。草案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草案第六条),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草案第七条),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草案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2007-03-08 09:54:47)

[金人庆]:

2、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草案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草案第九条),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草案第十条)。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2007-03-08 09:54:58)

[金人庆]:

(五)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等。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草案对此做了补充规定。

(2007-03-08 09:56:17)

[金人庆]:

1、纳税方式。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草案第五十条)

(2007-03-08 09:56:29)

[金人庆]:

2、特别纳税调整。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草案第六章)

(2007-03-08 09:56:41)

[金人庆]:

四、对企业税负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实行新税法,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对内资企业来说,主要是减轻税收负担;对外资企业来说,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也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

(2007-03-08 09:58:34)

[金人庆]:

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也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2007-03-08 09:58:46)

[金人庆]:

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2007-03-08 09:59:05)

[金人庆]:

新税法实施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我们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实行了按因素分配和税款预缴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源转移问题。

(2007-03-08 10:01:29)

[金人庆]:

另外,按照现行一般转移支付办法,税源移出地的财力会自动得到一定补偿,随着中央财政均衡力度的不断加大,这种补偿机制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新税法实施之后,我们将对税源转移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

(2007-03-08 10:02:28)

[金人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2007-03-08 10:02:42)

[许嘉璐]:

现在进行第三项、第四项议程,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同志作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7-03-08 10:02:52)

[盛华仁]:

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7-03-08 10:06:31)

[盛华仁]: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到2008年3月届满,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08年1月选出。做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切实提高代表政治素质,着力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07-03-08 10:06:46)

[盛华仁]:

为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就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2007-03-08 10:07:02)

[盛华仁]:

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同时,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以来,我国人口总数略有增加,城乡人口结构也有一定变化,但总体上变化不大。

(2007-03-08 10:07:16)

[盛华仁]: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已经考虑了方方面面的情况,依法照顾了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的代表名额,比较合理可行。为保持各地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经认真研究,并参照往届做法,决定(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2007-03-08 10:07:25)

[盛华仁]: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与十届相同,不重新进行分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也与十届相同。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2007-03-08 10:07:38)

[盛华仁]:

三、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为保持代表名额的连续性,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2007-03-08 10:08:42)

[盛华仁]:

四、关于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少数民族、归侨在全国人大中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五届至九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举归侨代表35人。因此,决定(草案)仍采用了同样的规定。

(2007-03-08 10:09:07)

[盛华仁]:

五、关于妇女代表名额。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五届、六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没有涉及妇女代表比例问题。从七届开始,只对妇女代表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

(2007-03-08 10:10:29)

[盛华仁]:

比如,确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七届的比例”;确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八届的比例”;确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2007-03-08 10:10:40)

[盛华仁]:

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结果看,妇女代表比例只达到20.24%,比九届低了1.58个百分点。为落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这是第一次对妇女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我国妇女的政治权利。

(2007-03-08 10:13:19)

[盛华仁]:

六、关于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名额。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值得重视的是,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2007-03-08 10:13:37)

[盛华仁]:

还有,我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全国人大中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针对这些情况,决定(草案)专门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2007-03-08 10:13:45)

[盛华仁]:

七、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

(2007-03-08 10:13:57)

[盛华仁]:

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各选举单位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认真依法办事,把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受到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选举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07-03-08 10:15:35)

[盛华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2007-03-08 10:15:43)

[盛华仁]:

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7-03-08 10:15:54)

[盛华仁]: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08年3月任期届满,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08年1月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分别在香港、澳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2007-03-08 10:18:15)

[中国网]:

因此,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需要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并于2006年9月在深圳、珠海分别召开座谈会,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草案的意见,作了必要修改。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这两个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07-03-08 10:18:20)

[盛华仁]: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全国人大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2名。考虑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相同,分配给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仍应维持第十届全国人大时的相同名额。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12名。

(2007-03-08 10:20:05)

[盛华仁]:

二、关于选举方式。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成立了选举会议,其成员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007-03-08 10:20:18)

[盛华仁]: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拟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及其组成方式。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2007-03-08 10:20:56)

[盛华仁]: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和政界等各方面人士组成,已于2006年12月选举产生,共796人。香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将有1300多人,而上届选举会议成员为956人,人数增加约三分之一。

(2007-03-08 10:22:28)

[盛华仁]: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也是在上一届选举会议的基础上,加入新选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2007-03-08 10:23:56)

[盛华仁]:

因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2007-03-08 10:24:07)

[盛华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包括了全部立法会议员,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都自然成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而澳门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仅包括立法会议员的部分代表,所以,草案需要规定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议员中的其他中国公民纳入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会议。澳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约300人,而上届选举会议成员共203人,人数将增加约50%。

(2007-03-08 10:25:57)

[盛华仁]:

三、关于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香港和澳门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选举办法规定行政长官是选举会议成员,并且在选举中行政长官被推选为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这对于选举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2007-03-08 10:26:07)

[盛华仁]:

这次成立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仍然需要行政长官参加。因此,草案规定,行政长官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同时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届时,行政长官仍可被推选为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007-03-08 10:28:43)

[盛华仁]:

四、关于选举的组织工作。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的主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2007-03-08 10:28:53)

[盛华仁]: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第二,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派人员赴香港、澳门具体组织选举工作;第四,对在选举中发生的投诉,由选举会议主席团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选举会议主席团宣布的选举结果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2007-03-08 10:29:03)

[盛华仁]:

选举会议主席团是选举会议的领导机构。草案规定:“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确定选举日期;第二,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第三,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第五,宣布选举结果;第六,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2007-03-08 10:29:16)

[盛华仁]:

五、关于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选举会议成员有权依法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保障选举会议成员依法行使权利,草案规定,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2007-03-08 10:35:35)

[盛华仁]:

六、关于选举程序。总结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的做法和经验,草案对选举程序作了以下主要规定:1、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每名选举会议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候选人提名信。2、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2007-03-08 10:35:44)

[盛华仁]:

3、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不实行预选。与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相比,这次规定的相同之处是继续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不同之处是草案未再规定预选程序,这是总结香港、澳门前两届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实践经验而作出的新规定,有利于简化选举程序,符合港澳的选举习惯。在征询对草案的意见时,香港、澳门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表示赞同。

(2007-03-08 10:35:54)

[盛华仁]: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2007-03-08 10:36:03)

[盛华仁]:

5、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草案规定,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6、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2007-03-08 10:36:13)

[盛华仁]:

7、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2007-03-08 10:36:37)

[盛华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应当由拥护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爱国爱港、爱国爱澳的人士担任。

(2007-03-08 10:39:37)

[盛华仁]:

七、关于代表的辞职和补选。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曾对代表的辞职和补选问题作过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草案继续沿用这些做法,具体是:关于代表的辞职,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2007-03-08 10:39:47)

[盛华仁]:

关于代表因故出缺时的补选,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2007-03-08 10:39:58)

[盛华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及以上说明,请审议。

(2007-03-08 10:40:10)

[许嘉璐]:

各位代表,今天上午全体会议的各项议程已经进行完毕,现在休会。

(2007-03-08 10:42:09)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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