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就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管理办法征意见/全文

2011年01月14日13:3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卸载软件 服务市场 互联网产业 互联网用户 互联网行业 通信管理局 用户终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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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务条款或选择其提供的特定业务;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向用户提供明确、清晰、无歧义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以强制、欺骗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用户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以及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方式,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时,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弹出相同内容的窗口,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收集和处理用户身份、行为等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所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告知用户所收集和处理信息的内容和用途,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时,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用户数据内容(如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的安全性,保障用户对自行提供数据的修改、删除等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

(三)擅自或假借用户名义,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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