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 呈现八大亮点

2011年03月22日10:4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问责 问责程序 党委领导 修身慎行 实施办法 领导职务 问责制度 领导成员 党内法规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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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领导”也要问责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亮点8

弄虚作假从重问责

《实施办法》规定,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记者周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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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问责制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健全问责制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实行问责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近年来,中央和部分兄弟省市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和积极的社会影响,为开展问责工作积累了必要的经验。特别是2009年中央印发《暂行规定》,实现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范化。市委市政府对落实《暂行规定》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制定本市《实施办法》。市纪委随即开展相关起草工作。在总结现有经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完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经过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全市执行。

■ 廉政格言 ■

■ 人只一念贪私,便销刚为柔,塞知为昏,变恩为惨,染洁为污,坏了一生人品,故古人以不贪为宝。——清·陈弘谋《从政遗规》卷下《言行汇篡》

■ 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网,径自受纳,乃是不惜性命。明珠是身外之物,尚不可弹雀,何况性命之重。乃以博财物耶?——唐·吴兢《贞观政要·贪鄙》

■ 人臣有二惩:曰私,曰伪。私则利己徇人而公法坏;伪则弥缝粉饰而实政堕。公法坏则豪强得以横恣,贫贱无所控制而愁怨多;实政堕则视国民不啻越秦,逐势利如同商贾而身家肥。此乱亡之渐也,何不可惩。——清·尹会一《吕语集粹》

■ 大臣不廉,无以率下,则小臣必污;小臣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坏。层累而下,诛求而己,害必加于百姓而患仍中于邦家,欲冀太平之理不可得矣!——清·王永吉《御定人臣儆心录》

■ 修身慎行,敦方正直,清廉洁白,恬淡无为,化之本也;忧君哀民,独睹乱原,好善妒恶,赏罚严明,治之材也。——汉·王符《潜夫论·实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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