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达赖集团对旧西藏的描述完全违反客观事实
达赖集团在《虚构》一文中对旧西藏的社会状况极尽美化之能事,完全是颠倒黑白。现列举如下:
——旧西藏等级森严的严刑峻法被描绘为“先进”、“文明”的法治。《虚构》一文极力美化旧西藏的法律制度,宣称“西藏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变得更加先进”,西藏地方历代的法律“其实质是,统治者应作为其臣民的父母”,“历代执政者先后颁布的十六、十五、十三、十二条法典充分反映了这种精神”,认为旧西藏的行政管理制度“总体上对穷人和富人同样有利”。
事实是,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价为与其身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仅为一根草绳。旧西藏地方政府设有法庭和监狱,大寺庙也设有法庭和监狱,僧俗领主还可以设立私牢。当时的刑罚极其野蛮残酷,有剜眼、砍手、断足、剥皮、抽筋、投水等。根据美国学者谭·格伦夫引证的资料,“一位在西藏住了20年的英国居民说,她看见了无数挖眼睛和使人致残的事件。40年代末,另一位居民说,‘在西藏全境,可到处看到因盗窃而被砍去了手臂或大腿的人。’”
——把旧西藏极端贫穷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美化为“自给自足”的社会。《虚构》一文宣称,旧西藏是一个“经济上自给自足”的社会,“在西藏中部人口中很小的比例是佃农。他们从贵族和寺院租得土地,并以实物或体力劳动向财产持有人支付租金”,并认为这些佃农“相对富裕,有时甚至出借资金或粮食给庄园主”。事实是,旧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河流、河滩以及大部分牲畜,都由约占人口5%的官家、贵族、寺庙上层僧侣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占有。占西藏人口90%左右的“差巴”(领种份地,向农奴主支差役的人)、“堆穷”(意为冒烟的小户)是农奴,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靠耕种份地维持生计。另有约5%的“朗生”是世代奴隶,被当成“会说话的工具”。据17世纪清朝初年统计,当时西藏约有耕地300万克(西藏地方的面积单位,一克约合一亩),其中30.9%为封建地方政府占有,29.6%为贵族占有,39.5%为寺院和上层僧侣占有。此后,三大领主垄断生产资料的状况基本没有改变。英国人查尔斯·贝尔爵士在《西藏的过去和现在》中记载,“小孩子被人从父母身边偷走,沦为奴隶,或者父母亲太穷,养不活他们的小孩,于是把他卖给别人,那人向他们付一笔‘母亲的奶汁费’,把孩子养大,就让他当自己的奴隶或把他卖给别人当奴隶……”。上个世纪上半叶,查尔斯·贝尔在《十三世达赖喇嘛传》一书中指出,当时由于疾病困扰“使得急待发展的人口日益减少。数目庞大的喇嘛大多数是独身,导致了同样的结果。肺病、甲状腺肿、流行性感冒、天花等疾病也很流行,天花尤其可怕……由于饮食粗糙和其他原因,众多儿童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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