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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社会扶贫的制度化过程
传统的社会扶贫是一种剩余式扶贫,相对于政府扶贫而言,其重要性并没有被充分认知,而且也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规范。因而,在三十多年的社会扶贫实践中,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相应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可以说,社会扶贫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运行机制,如社会扶贫的动员机制、参与机制、协调机制、整合机制、激励机制、评估机制等都还不健全,社会扶贫仍处于探索阶段。从现有的社会扶贫实践来看,各地的社会扶贫各自为政、花样百出,而且有些扶贫模式如定点扶贫、东西协作扶贫等形式主义比较严重,社会力量如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扶贫也缺少科学引导和规范。社会扶贫的乱象主要源于其规范性的缺乏。当前,有关社会扶贫的规划、政策、制度等都还没有成形,社会扶贫的规范性文件还处于空白状态。尽管国家在扶贫开发过程中出台了各种政策文件,但是社会扶贫仅作为隶属部分提及。社会扶贫作为政府扶贫的必要补充,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新的扶贫开发阶段,扶贫开发需要投入更多的力量,社会扶贫作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中的重要一极,必须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如何让社会扶贫在新的扶贫阶段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必须推动社会扶贫的规范化运行。不能让社会扶贫继续扮演剩余扶贫的角色,不能让社会扶贫仅仅依靠社会力量的一时热情来推动。因此,可以断定新阶段的社会扶贫将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制度。充分发挥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在社会扶贫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形成有效协调协作和监管机制。全面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等相关支持政策”。可见,社会扶贫正在开始从制度层面为其运作提供规范性支持,这将会是今后一段时间社会扶贫工作的一个重心。
(四)提升社会扶贫的战略化地位
当前我国扶贫开发已从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现阶段的扶贫开发同时面临着我国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背景。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强调要深入推进农村扶贫开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新的历史起点审视扶贫开发中的社会扶贫,需要在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中思考,而大扶贫格局的构建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扶贫开发,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顺利推进,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中国梦”的实现。由此可见,新阶段的社会扶贫已经上升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社会扶贫的创新发展,将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作出重要贡献。
(作者:武汉大学中国减贫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