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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意见》有哪些考虑?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意见》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申请人既可以是残疾人本人,也可以是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二是审核程序,《意见》要求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比对,让残疾人只跑一次路、只办一次申请手续。三是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补贴金,既方便残疾人领取,又避免现金直接发放形式容易出现的冒领、截留或者挪用现象。
六、如何保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绩效的重要标准,《意见》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并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逐步审核补贴申请,确保补贴资格审核准确、规范、客观。二是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减少人工管理效率低、容易自由裁量等问题。三是建立定期复核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变化情况、补贴发放情况等,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绩效评估定期开展,并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进行。四是建立监督审计机制。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五是指导地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公示补贴审核信息,保障公众和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为什么确定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意见》确定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主要目的是为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预留时间。从各地看,目前还有11个省份没有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11个省份没有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4个省份两项补贴制度均未建立,这些省份需要根据《意见》进行制度创建工作;同时,已经建立一项或两项补贴制度的省份,也需要根据《意见》进行制度调整工作,补贴范围比《意见》要求窄的,需要拓展补贴范围,工作机制、审核程序与《意见》不一致的,要根据《意见》作相应调整。从各部门看,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需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对全国工作进行部署安排,还有大量后续工作需要推进。总之,各地、各部门将按照《意见》确定的全面实施日期进行倒计时,扎实工作,做好实施准备。
八、目前各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设情况如何?
立足于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地方先行先试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取得显著成效。从各地文件出台时间看,2002年就有省份依托社会救助体系对困难残疾人实行生活补助。“十二五”以来,各地加快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探索制定,截至2015年8月底,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从地方试点情况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回应了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诉求,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格外关心爱护,得到社会广泛赞誉,也为全国层面的制度创建奠定了扎实基础。《意见》实施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将在全国实现“全覆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审核程序、制度衔接基本统一,制度的规范化水平和整体保障力度将显著提升,有助于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持续改进和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