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多部门力促流浪儿返校 预防减少流浪乞讨现象

2013年06月03日10:5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留守儿童 未成年人 流浪乞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复学 教育行政部门 义务教育 辍学 流浪儿 家庭监护

中新网6月3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并下发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和教育转化工作,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监护能力和养育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

通知指出,各地应因地制宜分类开展返校复学工作。民政部门要对流浪未成年人逐一进行个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提出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职业培训等建议,帮助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在户籍地返校复学。对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安排其返校复学,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或特殊教育;对在救助保护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并达到初中文化程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初中毕业证书。对不适宜返校复学但有就业意愿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包括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内的职业培训,帮助其掌握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16岁以上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其及时实现就业。

通知强调,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民政、教育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服务,加强思想品德、法制观念、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和替代教育,提供生活技能、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切实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要充分尊重流浪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要求,根据其身心特点科学制定实施教育转化计划,帮助其树立积极向上、健康快乐的人生态度。对有不良行为或家庭监护问题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适当延长救助时限,帮助其纠正心理、行为偏差,提供家庭监护辅导服务。

通知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控制辍学、失学责任制,建立完善适龄儿童失学辍学情况动态监控机制,指导中小学校加强适龄儿童受教育情况全程管理,全面了解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重点掌握本地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辍学失学情况,及时动员帮助辍学失学儿童返校复学。要切实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和生活设施,满足边远地区贫困学生、留守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寄宿需求。

通知要求,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全部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杜绝因贫辍学失学现象。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知进一步强调,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防止因生活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不当或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外出流浪。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台账和监护随访制度,教育帮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公安机关要加强辖区实有人口管理,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摸底排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活贫困、监护缺失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救助帮扶。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发挥家庭教育指导、青少年关爱工作优势,帮助指导留守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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