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5日10:0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三条 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四条 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独生子女减免杂费; 

  (三)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四)对报考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高中)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五)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前款第(二)项规定减免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第四十五条 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绝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生活困难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 

  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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