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全文)
国务院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办公室23日发表《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全面回顾和介绍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近40年来取得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以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民族政策和西藏真实情况的了解。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表白皮书专门介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施情况。白皮书全文约1万2千字,包括前言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等5个部分。白皮书说,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和自治权利,中国政府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实行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西藏自治区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五个省级自治地方之一,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
白皮书指出,自公元13世纪西藏成为中国领土一部分以来,由于历代封建专制统治者实行的民族政策渗透着民族歧视和压迫,对西藏采取保持当地原有社会制度和维护当地统治阶级的权力来进行管理,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民族平等和人民当家作主问题。直到20世纪上半叶,西藏仍然处于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落后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西藏人民带来了希望。1951年,西藏实现和平解放,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1959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领导西藏人民,平息了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发动的全面武装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社会制度障碍;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贯彻实施。改革开放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开辟了广阔的天地。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做出了中央政府关心西藏、全国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决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
白皮书指出,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成为西藏自治区干部的主体,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此外,还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有的还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西藏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白皮书指出,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近40年来,西藏自治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依法充分行使自治权,自主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确保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家根据西藏的特点和需要,尽一切努力帮助西藏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西藏的发展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给予了特殊的支持。近40年来,西藏在经济制度、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上均实现了重大飞跃,彻底告别了封闭的庄园制自然经济,正在向现代市场经济迈进。目前,西藏绝大多数农牧民基本解决了温饱,部分群众生活已进入了小康水平;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显著改善。西藏自治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目前,西藏的生态基本上还处于原生状态,是中国环境保护状况最好的地区。白皮书说,近40年来,西藏自治区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自治权,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继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在西藏,藏语文得到广泛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文已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自治区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及时修缮和保护了大批文物;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目前,西藏自治区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活佛转世制度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尊重。西藏民主改革后,经过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批准继任的活佛共30余人。白皮书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在实践中还有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近40年来,从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封建农奴制社会跨入了现代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同中国其他地区的差距在不断缩小;西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实现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掌握了管理西藏社会、主宰自己命运的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成为西藏社会物质文化财富的创造者和享受者;西藏的民族特性和传统文化受到充分尊重、保护和大力弘扬、发展,并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被赋予了更加丰富、更加富于时代气息的内涵。西藏的发展变化举世瞩目,有目共睹,不容否认。
历史事实说明,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社会进步的必然,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是西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必然结果,是西藏人民充分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针对达赖集团在国际上不断攻击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实质内容”,提出要依照香港、澳门的模式,在西藏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白皮书明确指出,这种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达赖集团现在所攻击的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正是十四世达赖曾经支持并参与筹备的,达赖对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攻击,不仅违背今天西藏的事实,也违背他自己当初信誓旦旦说过的话;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西藏自治区的设立、地域范围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规定以及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的,任何破坏和改变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是包括广大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所不能答应的。
白皮书指出,以达赖为首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西藏地方政权早已被西藏人民自己建立的民主政权所代替,西藏的命运和前途再也不可能由达赖喇嘛和达赖集团来决定,而只能由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来决定。这是西藏不容否定和动摇的客观政治现实。
白皮书说,中央政府对达赖喇嘛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希望达赖喇嘛正视现实,认清形势,真正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争取在有生之年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发展进步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周效政)
新华网 200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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