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年初召开的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对7036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近年来,行政问责在全国各地频频发力,以襄汾溃坝事故和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为标志,无论从辞官免官涉及的部门看,还是从被撤职的官员的级别看,决心之强、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与此同时,对于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的呼声也愈来愈高。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一文件对问责情形、方式、对象、程序等问题均作出了规定,成为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人民的公仆,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他们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以实干精神和优良作风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但是,也有个别党政领导干部由于缺乏责任意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漠视群众利益,致使一些本来能够做好的事情没有做好,一些本来应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一些本来可以缓解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对此,必须承担责任,受到严肃追究。
从中央到各地问责办法的纷纷出台,到一批批官员被问责下马,表明党和政府在廉政建设以及公务员作风建设上,由突发事件引发的问责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问责制已成为常悬在领导干部头上的一把“利剑”。
我们为这把“利剑”叫好!愿这把“利剑”斩断损害人民利益的“黑手”,斩断一切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行径! (记者 王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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