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是去年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接连发生的几起醉酒驾车引发的恶性案件,不仅引起社会各界对“酒驾”的一片喊打声,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全国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由此展开。
“整治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违法行为,需要建立健全严格查处的长效工作机制,更需要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眉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夏绩恩代表说,他将就此问题向会议提出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更严厉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酒驾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据了解,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酒后驾车和严重超速行驶,成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两个主要罪魁祸首。”夏绩恩指出。
从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5万人至今,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二十余年居世界第一。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
“去年8月15日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整治酒后驾驶车辆专项行动以来,整治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已初见成效。”夏绩恩说,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违法行为虽有明显的下降,但在不同的城市和不同的时段特别是节假日期间,仍然有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的出现。
据统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3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平均每天查处2300多起,其中醉酒驾驶3.2万起。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1382起,死亡600人,受伤157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2.4%、34.7%和25.9%。但是,去年11月全国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数量比10月份增长23.1%。
“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仅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威胁,人民群众要求彻底整治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的呼声也不绝于耳。”夏绩恩说。
酒后驾驶行为具有反复性
“在专项行动期间,仍然接连发生酒后交通肇事的惨剧,充分说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夏绩恩指出,治理酒后驾驶必须常抓不懈。
分析为什么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屡打不绝的原因,夏绩恩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部分司机对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法律对惩罚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酿成的交通事故存在量刑标准过低的问题,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司机存在侥幸心理;三是长期以来对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经常性检查和打击。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应修改
“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并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夏绩恩提出。
他认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法律对酒后驾驶和严重超速行驶的处罚力度,还能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和惩罚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伤和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
他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进行修改,加重对严重超速行驶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罪名。该罪的条文建议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或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事故致人伤害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危险驾驶行为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要加大对酒后驾车和严重超速行驶的严惩外,还要坚持严查。”夏绩恩提出,公安机关对内要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对违反规定不处罚、从轻处罚或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对外,要依法加大“严查”力度。
“‘严查’+‘严惩’,才是彻底整治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治本之策。”夏绩恩最后强调。记者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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