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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西藏存在藏传佛教、苯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等多种宗教,在藏传佛教内部还存在宁玛、噶举、萨迦、格鲁等不同教派。经过民主改革,西藏废除了政教合一制度,实行政教分离,恢复宗教的本来面目。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各种宗教、各个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护,实现了真正的宗教和睦。
——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目前,西藏有宗教活动场所1787处,住寺僧尼4.6万余人,活佛358名;清真寺4座,世居穆斯林群众12000余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都按照自己的宗教传统进行宗教活动。藏传佛教寺庙学经、辩经、晋升学位、受戒、灌顶、诵经、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活动。西藏自治区成功举办了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坐床20周年庆典、时轮金刚灌顶法会等大型佛事活动。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转经、朝佛、请寺庙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动正常进行。完成对藏文大藏经的校勘出版,印制《甘珠尔》大藏经供给寺庙,满足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
——活佛转世有序传承
活佛转世制度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信仰和传承方式,得到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尊重。2007年,国家颁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活佛转世。1992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中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2000年,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完成了第七世热振活佛的坐床。2010年,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金瓶掣签认定,完成了六世德珠活佛的认定和坐床。截至2018年,已有91位新转世活佛按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得到批准认定。
——宗教人士培养不断规范
不断完善藏传佛教僧人学经制度。西藏自治区制定出台《办好西藏佛学院分院的意见》《西藏佛学院学衔授予办法(试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建有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作为藏传佛教高级宗教人才培养基地,系统招收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2011年11月,投资逾亿元新修建的西藏自治区佛学院正式落成并开院。2005年开始,每年在北京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举行藏传佛教“拓然巴”高级学衔考试和授予仪式,在大昭寺和拉萨三大寺进行格西“拉让巴”学位考试。截至2018年,西藏自治区已有117名学经僧人获得了格西“拉让巴”学位,68名僧人获得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拓然巴”高级学衔。
——寺庙和僧人权利得到保障
寺庙得到维修和保护。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累计投入14亿多元对西藏文物和重点寺庙进行了大规模维修。同时,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中小型寺庙维修保护。西藏寺庙的传统印经院得到保留和发展,现有布达拉宫印经院等传统印经院60家,年印经卷6.3万种。宗教活动场所条件明显改善。全区在编僧尼全部纳入社保体系,实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全覆盖,每年免费为僧尼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全区寺庙僧舍维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宗教事务管理有法可依
国家和西藏自治区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治区紧密结合西藏实际,先后制定《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2017年,国家修订公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西藏自治区依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藏传佛教活佛教育培养管理、藏传佛教代表人士教育培养管理、宗教活动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修缮审批管理、西藏佛学院分院管理等多份规范性文件,使西藏自治区宗教工作顶层设计更加完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九、促进了民族平等团结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西藏各族人民共同开发西藏高原,共同缔造西藏历史,是中华民族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走符合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确立并实施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
60年来,西藏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立起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在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斗争中,西藏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经受住了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
60年来,中央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把西藏的发展同国家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为西藏的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据统计,1959年至1965年,在全国经济形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中央给西藏地方财政补贴持续增加,累计5.9亿元。1963年和1964年,国家拨款140万元,作为扶助贫苦农牧民发展生产的无偿投资,使3000多户牧民有了自己的牛羊。国家还拨专款建设了一些重大项目。据统计,1959年至1964年,国家共发放847万元无息和低息农牧业贷款,其中包括种子、口粮2000多万公斤,放贷耕牛18000多头,羊13000多只,其他牲畜3500多头,农具10万多件,制造农牧业生产工具的钢材95吨。
在西藏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和发展的各个重要历史时期,中央政府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省区市支援西藏,实现了互帮互助、共同繁荣发展。20世纪60年代,包括新疆的粮食、福建的茶叶、四川的优良畜种、上海的毛毯等来自全国各地的各种生产生活资料,有效满足了西藏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各民族之间手足情深,患难与共。1966年河北邢台地震时,西藏60多位牧民组成一支送马队伍,走了整整26天,行程5500多公里,将240多匹马送到邢台。30多年后,一个由28人组成的代表团,带着60台邢台牌拖拉机到拉萨回访,回馈当年西藏兄弟的送马之情。1985年、1990年、1997年西藏那曲遭遇特大雪灾时,全国各族人民伸出援手,及时送来粮食、棉衣、棉被;2008年四川汶川遭遇前所未有的大地震后,西藏各族人民捐款、捐物,把爱心送到灾区。此类相互支援的感人事迹不胜枚举。
改革开放后,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帮扶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先后于1980年、1984年、1994年、2001年、2010年、2015年召开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不断完善支持西藏发展的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第一次座谈会后,西藏实行了一系列休养生息、治穷致富的政策。第二次座谈会后,实行“两个为主”(家庭经营为主,市场调节为主)和“两个长期不变”(牧区实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农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政策。第三次座谈会后,中央为支持西藏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涉及财政税收、投融资、金融、价格补贴、外贸、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企业改革等多个方面。2005年,西藏自治区实行“草场公有、承包到户、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第三个“长期不变”政策。
进入新世纪后,中央根据发展形势的变化和西藏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优惠政策支持力度。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西藏发展 维护西藏稳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共有40条优惠政策。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意见》,优惠政策更加全面。以中央对西藏的财政支持为例,据统计,1980年至2018年中央向西藏的财政补助累计12377.3亿元,占西藏地方财政总支出的91%。
各省区市、大中型企业的支援始于20世纪60年代。改革开放后,发达省(市)支援西藏的力度不断加大。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全国支援西藏”的方针和“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援藏模式,为西藏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截至目前,各支援省份累计组织1.8万多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援藏工作。2015年以来,来自全国的教育、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为西藏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口支援单位累计实施援藏项目超万个、落实援藏资金超过400亿元,有力支持了西藏的经济社会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西藏人民与全国人民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更加紧密,空间分布上交错杂居,情感上日益亲近。越来越多的人才从全国各地来到西藏,带来了先进的理念、技术,受到西藏各族群众的认可和欢迎。西藏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员到四川、青海、甘肃、北京、广州、上海等地经商、办企业。不同民族之间的自由流动、相互通婚成为常态。今天的西藏,不同民族组成的幸福家庭随处可见。拉萨八廓街附近有一个20多户人家聚居的大院,居住着汉、藏、回等不同的民族家庭,亲如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