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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环境权利
2014年,中国政府以治理环境突出问题为重点,努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利,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道路。
环境生态保护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2014年,国家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规定了查封扣押、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环境公益诉讼、区域联防联控、公众参与等多项新制度。《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相继制定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建设生态文明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
绿色生态建设取得新进展。2014年,全国造林602.7万公顷,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完成造林199.9万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增加9.6万公顷,沙化土地治理126.5万公顷,新启动封禁保护区试点县23个,国家沙漠公园试点32个,新建自然保护区11处,面积14万公顷,新增湿地保护面积50多万公顷。截至2014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达到2729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28个。2014年,全国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立案1.78万起,结案1.74万起,结案率97.6%;清理排查非法侵占林地案件4.9万起,收回违法违规侵占林地3517.3公顷;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3.1万起,破案2.5万起,比2013年上升14.1%,首次公开销毁执法查没象牙及制品6.1吨。西藏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完成投资57亿元。
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完成了钢铁、水泥等15个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超额完成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指标。逐步推进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广东、西藏等地建立了可操作、具体化的环境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并督促整改到位。河南安阳、湖南衡阳、贵州六盘水、山东临沂、河北承德等地级市的“一把手”被环境保护部公开约谈。2014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继续下降,尤其是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6.7%,为历史上年度最大降幅。全年煤炭消费量下降2.9%,水电、风电、核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6.9%,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6%。年末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达到12896万立方米,比上年末增长3.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2%。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大。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全年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216万余人次,检查企业84万家次,立案12531件,结案8373件,对1600余起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积极探索跨区域、跨流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逐步建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跨区域空气、水质质量联动规划、监测、预报和防治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三项制度”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四项机制”。创新手段开展无人机环保执法检查,全年共飞行11架次,总航程超过2000公里,覆盖面积达1000多平方公里。
环境权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管辖制度、审判程序、责任方式、赔偿范围和诉讼成本负担机制作出了操作性的规定,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等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件。2014年因环境污染犯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例数量超过了以往十年的总和。
公民参与环境事务管理的渠道进一步拓宽。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完善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各级政府机关还积极探索通过网络平台、问卷调查、听证会、座谈评议多种渠道吸纳民众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每天向社会实时发布约15万个空气质量数据和信息。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群众举报。截至2014年底,共受理公众举报1463件,目前已全部办结,按期办结率达100%。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每月在《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开被举报企业名称、存在问题和处理情况。截至2014年底,已公开1479件举报件(含2013年受理、2014年办结的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和33件典型案例。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
2014年,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在联合国人权机构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深入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25、26、27次会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20、21、22次特别会议,第69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工作组第18、19、20次会议,以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下属“社会论坛”、“工商业与人权论坛”等多边人权会议,积极宣示中国人权理念、政策和成就,深度参与各项议题讨论,反映发展中国家合理主张,推动联合国人权机制公正、客观处理各类人权问题。中国建设性参与联大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政府间进程,与观点相近国家一道,成功推动联大通过人权条约机构改革方案。2014年4月,中国顺利连任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成员。
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2014年3月,中国接受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报告获得人权理事会核可。中国本着开放、认真的态度接受了各国提出的204条建议,占建议总数的81%,受到国际社会一致好评。2014年5月,中国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报告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代表团全面介绍中国保障经社文权利取得的成就,真诚回答委员会提问,委员会专家称赞此次审议为“履约审议典范”。2014年10月,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接受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代表团本着自信、包容、开放的态度与委员会开展了建设性对话。
拓展与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合作。加强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承诺于2014年至2017年向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大幅增加捐款。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进行建设性对话,认真及时答复特别机制来函,向外债问题独立专家、健康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安全饮用水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访华邀请。
推动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中国与欧盟及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举行人权对话和交流,与澳大利亚开展人权技术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俄罗斯举行人权事务磋商,与老挝、斯里兰卡等开展人权交流,分享参与国际人权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参与第14届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与亚欧各国人权官员和民间代表进行交流。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主办了第七届“北京人权论坛”,中外与会者以“中国梦: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为主题,对“中国梦的人权意义”、“人权的跨文化交流”、“国家治理创新与人权保障、反恐怖与人权保障”三个分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中国将一如既往地与国际社会一道,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