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新余)高峰论坛

发布时间: 2015-06-03 15:47:35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杨霄霄  |  责任编辑: 杨霄霄
关键词: 中国 互联网 金融 新余 高峰论坛

谭新政: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售后服务认证已经在汽车、家电、珠宝、航空、工程基建、环卫基建、服装、银行、商场等等20多各行业完成了试点。在六大行业没有认证,在招标采购中不能入围名单,这包括服装、工程基建、环卫基建、银行打印机、政府档案柜等六各行业,这是政府招投标单位规定的。售后服务认证的标准,也是可以打在包装上的。

对售后服务的国家标准,最低的要求,这个标准是实行100分制。它的认证依据是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我就简单介绍到这儿,因为我跟兴邦产业集团姚总是十多年的关系,我看好中国兴邦产业集团这种商业模式,今后我们会在品牌服务这两块有一个更宽、更紧密的合作。也跟各位加盟老板带来一个新的思路、新的商业模式,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谭会长分享互联网品牌打造的经验,下面有请高瑞(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课题组组长、中国兴邦产业集团财务顾问黄卫东与我们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有请!

黄卫东: 各位来宾、各位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界的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我今天的报告是“浅谈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因为这个课题是北京大学校级课题,我作为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课题组组长,就是这个课题核心的提出者。实际上我提出两点,是在互联网金融界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影响,也可能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提出完全不同的看法。所以严格说这个报告题目可以这么说,也可以叫“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性监管”。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情况,严格说还是条条管理,根据业务内容来进行监管。比如说P2P的监管,银监会认为你是贷款,所以纳入到银监会监管。众筹是股权融资,所以归到证监会。第三方支付是跟货币支付结算相关,所以归到央行。当然从目前来说,我们的监管实际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互联网思维偏弱。像股权众筹的监管管理办法,当然这个还是征求意见稿,还没有出来。目前他把众筹跟私募股权基金一样,要求投资人是合资的投资人、要求投资人众筹不能做广告。

黄卫东: 二是碎片化监管。我们还是条条块块监管,P2P是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是银监会监管。出现这个原因是什么?也是两个创新:对互联网金融本质把握不够,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出现误区。我们来看看当前我们对互联网分类有哪几种:

1.四种模式:

1.1传统金融互联网化,什么意思呢?就是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做业务,他就是叫传统金融互联网化。

1.2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相当于阿里巴巴、京东等,比如说开展支付宝等,京东的供应链贷款这方面。

1.3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包括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甚至有一些说互联网货币。

1.4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其实重点是互联网信息的发布,包括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些搜索等等。

四种模式是根据运营主体进行分类,比如说刚才说的电子商务是利用大数据、传统金融做互联网业务就是传统金融互联网化,是根据运营主题来分类。六种模式是在四种模式上有点儿进步,就做了细分,就是全新的互联网金融做了细分。包括把第三方支付、众筹、P2P从全新的互联网模式里面摘出来,作为单独的分类。

黄卫东: 2.六种模式。

2.1第三方支付;

2.2P2P网络带宽平台;

2.3大数据金融;

2.4众筹;

2.5信息化金融机构

2.6互联网金融门户。

就是就互联网的形式进行分类,但是形式没有看到本质。

3.八种模式。

3.1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形态;

3.2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

3.3互联网货币

3.4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与网络贷款;

3.5P2P网络贷款;

3.6众筹融资。

3.7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

3.8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黄卫东: 实际上在这里面还是没有解决金融产品的销售,实际上网络金融这里面有交叉的地方,严格分类应该是没有交叉的,相对独立的,但是这里面有很多是交叉的。比如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于网络贷款,跟P2P贷款也有交叉的地方,这也是第八种分类不足的地方。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只是利用互联网这个手段、技术来进行的提供资金融通业务,资金供与求的业务。所以互联网货币,不管互联网出现不出现,它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货币形式。所以说我觉得互联网货币,它不是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个范畴。

基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分类看法,我个人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分类。1.基于互联网金融仍是金融,仍是解决资金融通问题,只不过利用了互联网技术。2.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分类,应该根据业务的实质而非存在的形式,或者运营主体进行分类。3.只有对互联网金融按业务实质进行分类,互联网金融监管更能系统性、有预见性,而不会出现零打碎敲,更不会出现监管层因新形式、新技术出现而疲于应付情况。我们现在就疲于应付,所以银监会只是再三出来说P2P不能三步原则,不能做资金值,不能担保,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但是他并没有把握P2P真正的本质。所以基于这种情况,为了互联网监管更加系统性,更加有意见性,所以我提出了四种模式,这是根据我们电子商务的模式来借鉴的。

黄卫东: 1.平台式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交易市场,他平台自己不买产品,他是提供金融产品。你可以卖基金也可以卖股票,也可以进行众筹,也可以进行P2P。

2.垂直性互联网金融。类似于京东网上零售,就是类似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自己通过网络来销售自己的产品。

3.第三方支付。

4.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的征信。这个包括企业征信极其个人征信。

平台式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交易市场,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P2P,包括借贷平台、自营产品(债权转让)。

2.众筹,包括债权式众筹、股权式众筹、回报式众筹、捐赠式众筹。

3.公募产品营销平台,包括股票、公募基金(货币市场与证券基金)、债券。

黄卫东: 互联网金融监管:

1.对互联网金融按实质进行分类后,互联网金融监管就可分类进行。

2.对第三方支付监管,随着互联网技术与支付技术的不断创新,第三方支付监管,不应对新技术的应用进行监管,更不要对结算与取现额度监管,而是在指定监管规定时,着重考虑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支付预结算的通道特性,防止其“银行”化,重心放在交易结束后规定时限资金强制划拨到交易各方捆绑的银行帐户及安全性、用户信息真实性与保密、反洗钱、新技术应用安全审查等进行规定。这样,也不会因控制结算与取现额度而犯“众怒”。对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的征信,并不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可对原就征信管理办法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环境下进行适当修改。

3.对垂直式互联网金融,其实是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即+互联网),可对以前监管规定的互联网环境下,不适用内容进行调整,无需制定新的规定。

4.对平台式互联网金融监管,才是监管层应该着重关注并建立新的监管体制及体制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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