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支撑角度,我们提了一些要求。
1.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要求,“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的,或者是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以及第六项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对这两种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委托省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根据这个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全国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情况,在文件当中明确了有四类的药品检验机构首先可以承担司法机关委托的检验任务:首先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机构;三是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药品检验机构;四是口岸药检所。
2009-06-12 10:30:32
2.为了更好地便于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也结合各地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实际情况。因为各个地方的建设能力情况是不一样的,我们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为了更方便地打击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我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各个地市的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情况,确定本辖区内有资格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因为各个地市药检所能力情况不一样,很难一刀切,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确定,关键的问题是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一定要有能力、有条件,可以满足和保证司法机关进行药品检验的要求。
2009-06-12 10:33:36
检验的情况。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当中第一种和第六种情形,在第一种和第六种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要经过检验,检验以后向司法机关进行移送。“两高司法解释”当中第一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可以直接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不需要经过检验,就向依法机关进行移送。这些情况主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以及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还包括伪造生产许可证件,主要是指许可证和批准文号,而且这个药还是属于处方药的情况。
2009-06-12 10:35:54
我们对各级承担司法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要求,要科学公正,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按照药品法定标准,按照药品检验的规程,认真检验,认真出具公正客观的药品检验报告。同时,我们也要求承担检验任务的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当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我们进行一些法定标准以外的其他项目的检验时,我们为了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可以应司法机关的要求,做一些法定标准以外的其他项目的试验,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制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
2009-06-12 10:39:31
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在把我们昨天发布的文件的主要精神,大概归纳为这么五个方面。基本的精神,都体现在昨天发布的这“14项”文件当中。可以讲,这次“两高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此我们也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依法认真,尽职尽责,监管好药品,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配合好司法机关开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
以上是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发布的文件的主要精神跟大家做一个简要的通报,下面大家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提问,谢谢大家。
2009-06-12 10:39:42
提问之前,我再补充一点,刚才崔局长非常详细地把我们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如何配合“两高司法解释”,在行政执法当中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涉及到《刑法》的要及时移送。“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再加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执法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信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下,必定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
大家知道,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是非常恶劣的行为,不仅仅是危害公众的健康,还会影响到我们国家的国际形象,所以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衔接之后,力度一定会加大的,希望大家跟我们一起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甚至是举报,我们一起净化药品市场,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下面请记者就大家关注的话题进行提问。
2009-06-12 10:43:48
打击假劣药品,前一段时间,咱们有13个部委一起开了一个部际联席会议,请问这个部际联席会议目前运转怎么样?对打击假劣药品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2009-06-12 10:47:45
谢谢记者的提问。从依法监管的角度来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着监督药品,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的职责。但是现在随着形势的发展,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活动也有一些新的变化,特别是我们通过最近一系列的案件剖析发现,现在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活动有这么几个特点,当然我说的不是很全,但是是有代表性的。比如说他往往通过一些有相当影响的媒体和互联网,进行假劣药品的宣传,然后再通过邮购、快递的方式,直接面对消费者,很少经过中间合法的流通渠道,采取的都是点对点的方式,很难去查。这种情况给取证、调查都带来困难,近期的几个案件都有这样的特点。这就说明目前对假药劣药的打击,完全依靠一个部门,在某些方面已经很困难了。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和原因,所以国务院希望打击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当中,有关部门能够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比如说互联网的问题,有互联网的监管,有互联网的主管部门,包括媒体广告的宣传,有广告的监督机关,也有媒体的管理机关等等。基于这种情况,经报请国务院同意,成立了卫生部牵头,由公安、质监、工信部、食品药品监管等十几个部门组成的打击生产假药部际联席协调会议,5月15日已经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大家基本上议定了一些相关的办事程序、主要部门的职责,以及下一阶段开展的专项打击活动。我们现在初步准备在六月底之前召开第二次会议,我们现在已经在开展相关的准备工作。召开第二次会议的方案已经上报。我们想针对当前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特点,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部际协调会议机制的框架下,各个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配合,打击假药。
2009-06-12 10:48:40
最近听说抗流感的疫苗已经研制出来了,最迟什么时候能在市场上买到?另外这个疫苗如果使用的话,对于抵制流感有什么样的作用?能不能有效防治流感?
2009-06-12 10:57:04
你这个问题,6月8日的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发布会都已经发布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现在首要的问题就是保障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这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共同面对的。这是一种新型的病毒,不能说仅仅急于疫苗上市,最重要的是保障疫苗的安全有效和质量控制。我国这11家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生产企业,产能和技术研发力量都能做到按照计划来研制和生产甲型H1N1流感疫苗,现在主要的任务就是保障研制和生产出来的疫苗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你所说到上市销售,现在的疫苗是作为国家的战略储备,国家有关部门,比如说卫生部门要制定接种人群的策略,工信部和发改委作为储备计划来制定,所以疫苗的上市和使用,都是由相关部门来确定的。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我们一定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2009-06-12 10:57:32
采访中,业内对中药有一定的造假的情况反映比较强烈,特别是添加非食用染色剂的情况比较严重,不知道您对这个现象有没有了解?有没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打击行动?有没有什么监管的措施?
2009-06-12 11:02:21
这是长期以来中药界反映和呼吁的问题。关于中药饮片的质量问题,对这个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也多次进行研究,而且采取了一些措施,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曾发布过相关文件,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按照GMP进行规范生产。但是从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角度来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加大了市场监督的力度,它也是各级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
2009-06-12 11:03:01
但是中药饮片也有一个特点,就是从外观的角度很难识别真假,不是长期从事这个工作的人,很难从外观上识别出来,有些需要进行检验。但是中药的检验是很复杂的事情,很多人都误以为通过检验能够发现很多问题。事实上,检验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检验的手段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很多问题通过检验是发现不了的,中药当中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但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会对群众举报的,或者在监督检查当中发现可疑的药品有针对性地进行检验,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用补充的检验方法和项目,来识别一些不合格的药品,当然,其中包括中药饮片。实事求是地讲,中药饮片这方面的检验不是很多,可能是受到技术上各个方面的影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刚刚把从2003年到2008年,对打击假药劣药,所有批准的检验方法和项目都汇编起来了,非常非常多。我们的检验,特别是法定标准的检验,一般是对药品正常情况的检验,但是涉及到非法添加、染色等等,目前的法定标准有时是检验不出来的,只能按照非法定标准进行检验,但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定的标准作为执法的依据应当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地方药检所在实际工作当中要做大量的分析实验,然后还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这几年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编了一个大厚本,准备在中药方面也鼓励药品检验机构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保证公众的用药安全,对中药饮片,包括中成药方面,也要加大研究,主要是研究一些非法定标准的项目和方法。
2009-06-12 11:15:57
下一步,我们还要更好地发挥一些快检技术的作用。前几天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也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写了一份报告,对下一步加强快检技术的应用提出了建议,我们也想继续研究和探索。从技术角度来说,对中药饮片非法添加物,请药检机构进行实验,探索一些方法,毕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有执法监督行为,是要依法进行的,很多查处假药的行为,还要有药品检验机构的报告作为技术支撑,所以下一步还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药品检验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大力度。
2009-06-12 11:16:00
关于中药饮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中药的种植就开始有要求。我局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办曾经考虑过带记者参观中药种植GAP基地,看看从源头上怎么样规范和保证中药材的质量。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也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进行,2008年1月1日没有达到GMP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律不允许生产中药饮片。刚才崔局长详细介绍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方面的情况,介绍了这几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一起对中药材市场进行的整顿,中药材市场已经很规范了。除了原来的检测,我们还在发展快检技术,大家参观过我们的快检车,在很短的时间内,不用重新破坏药片,通过红外扫描就可以看出药品有没有问题,所以在中药饮片上面也在发展这个技术。我们通过这几个方面共同保障中药和民族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提醒公众,在购买和消费中药饮片时,一定要到正规的药店购买,比如同仁堂等药店都有中药专柜。如果这些专柜被发现违法销售假劣药品,我们会很快查处。但是通过这么多年药店GSP的规范化建设,在这方面药品还是有保障的。同时我们也提醒公众,游医、流医、街头销售的药品,大家都不要购买。
2009-06-12 11:18:41
刚才崔局长提到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互联网、邮寄和物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和制假售假,各部门也会加强联合打击力度。在药监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您说过会有一些专项行动,有哪些具体措施来打击互联网的制假售假?有没有典型案例向大家具体介绍?
2009-06-12 11:29:34
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虚假的,甚至一些假药劣药的信息,再通过快递邮购等等方式进行假药的销售,这也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侦破的几个案件表现出来的特点。一方面,我们将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框架下,跟工信、工商等等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开展工作。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讲,我们将按照职责,一要加强对有关信息的监测,二是对于查到的相关信息,依法查办。比如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前一段时间跟北京市公安联合破获的“4.14案件”,就是公安人员通过电视媒体监测发现一些非法宣传的信息,经过药品监管部门七个月的蹲守、跟踪,联合公安一起破获的。我们一方面继续加强监测,另一方面在监测当中发现有线索可以追查的,我们会继续加大力度,进行追查。实际上,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这方面做得都非常不错,这几个案件的破获,都是一点点线索,然后根据这一点点线索反映出来的问题深入追查,结果越追查越大,最后查获了跨省案件。
2009-06-12 11: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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