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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就我国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动等举行发布会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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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发布会,请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近期我国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动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鲁广锦]: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今天我们请来了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先生,向大家介绍近期我国查处网络侵权盗版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和阎局长一起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版权局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先生,先请阎晓宏副局长介绍情况。

(2006-02-15 09:49:59)

[阎晓宏]: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很高兴同大家见面,我先就这次打击侵权盗版的情况向大家做简要的介绍,之后我和我的同事王自强先生回答大家的提问。为了贯彻我国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活动的工作要求,国家版权局于2005年9月—12月开展了一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6-02-15 09:57:01)

[阎晓宏]:

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根据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目前,我国网民总人数超过1.1亿人,网站数量超过69万个,互联网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社会影响力大、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型产业和新型媒体,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2006-02-15 09:57:32)

[阎晓宏]:

但由于互联网无国界、海量存储和传输迅速的特点,给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日益猖獗,有的领域甚至触目惊心。如相当一部分的网站未经授权,大量提供电影、音乐、软件等作品的非法传播或下载;一些不法分子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等。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音像、软件产业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冲击了正版音像、软件市场,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引起国内外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组织的高度关注。

(2006-02-15 09:57:56)

[阎晓宏]:

为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9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开展了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为期4个月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一批专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下载的大案、要案。

这次专项行动之前,国家版权局邀请了境内外各类的著作权人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在京网站的代表,召开了互联网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的座谈会,通报了这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做法,得到了境内外各类权利人各级权利人组织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在较短的时期内形成了围剿互联网侵权盗版违法活动的强大的声势。

(2006-02-15 09:59:09)

[阎晓宏]:

截止2005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局专项行动投诉中心共收到涉及文字、音乐、影视、软件、游戏等各类作品被侵权盗版的投诉举报信息1042条。通过对投诉举报信息等案件线索的深入挖掘整理,国家版权局对举报人信息、涉嫌侵权网站的名称、IP地址、服务器数量及服务器地址、网站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信方式、收费方式、银行帐号等信息进行了初步调查,收集到了一批案件的初始证据,并根据案情和版权部门的人员力量情况,确定了28个国家版权局直接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和120个由省级版权部门查处的普通案件。

(2006-02-15 10:01:06)

[阎晓宏]: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国家版权局会同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召开了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执法工作会议,具体部署了查处任务,明确落实了承担查处任务的责任单位,并规定案件办结时限。承办案件的各地版权部门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迅速抽调精干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的作用,案件查处工作迅速果断,连续作战,大多数案件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各地版权部门注意与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初步形成了版权、公安和电信主管部门在查办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同时注意做好行政处罚与司法的衔接工作。

(2006-02-15 10:02:46)

[阎晓宏]: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国家版权局确定重点案件28件、普通案件120件,各地自行立案24件)。执法人员在对涉案173家网站、405台服务器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罚款处罚(共罚款78.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其中,查办境外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举报的案件14件。我需要说明一下,这14个案件全部列入到国家版权局查办的重点案件里面,占28个重点案件的50%。

(2006-02-15 10:03:29)

[阎晓宏]:

总的来看,这次专项行动达到了预期目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也得到境外权利人组织的充分肯定。国际唱片业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分别致函国家版权局,认为这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艰巨而卓有成效”,希望与国家版权局加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合作。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发展和管理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力度,为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下面,我和王自强先生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2006-02-15 10:05:48)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在开展了四个月的治理工作以后,我们看到网络上的侵权盗版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国家版权局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下一步的治理工作怎样开展?第二,我们了解到电影《无极》在全国公映以后,有网友进行了改编,制作了一个短片,叫《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网上传播,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说,怎么认定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2006-02-15 10:06:37)

[阎晓宏]:

我回答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请王自强先生来回答。

这次专项行动应该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互联网侵权盗版活动的作用。但是,由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盗版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目前来讲,还没有一个国家——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能够找到有效的根治途径。所以,打击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盗版活动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一次专项行动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国家版权局将致力于建立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长效机制,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很多。

(2006-02-15 10:07:26)

[阎晓宏]:

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不能展开讲,就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比如说在立法方面,国务院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这个条例出台,将使我们在立法方面大大向前推进一步。在执法方面,我们在这次专项行动之后还要研究部署更长期的有效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执法工作安排。

我们还将积极发挥权利人组织的维权作用,以及一些社会中介组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在作品使用和传播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我们还将注意与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和联系,提高我们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水平和能力。

(2006-02-15 10:14:04)

[阎晓宏]:

总之,这项工作必须保持高压的态势,必须常抓不懈。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作品广泛传播的环境,使社会公众能够在互联网的环境下非常便捷地学习、研究、娱乐。

(2006-02-15 10:15:52)

[王自强]:

我就关于《无极》电影和改编的事,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谈一下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首先,如果说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也就是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但是,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就《馒头》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谢谢。

(2006-02-15 10:17:06)

[美国合众社记者]:

我问两个问题,第一,中国打算什么时候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什么时候执行该组织规定的相关规则?第二,我看到中国在网上的规定,只有有关电子产品网上侵权的规定,似乎没有看到有关伪劣产品或者其他制成品的规定。我想问一下,中国因特网的侵权问题上是否存在对这类产品的侵权问题?有没有相应的数字?您能不能给我们就这方面的问题介绍一下?

(2006-02-15 10:19:41)

[阎晓宏]:

第一个问题,中国早已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而且中国现在已经加入了主要的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条约,1992年已经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已经加入14年了。另外,我也披露一下,因为互联网是一个新技术条件下产生的新东西,现在我们在考虑加入两个国际互联网的公约,这方面的调查研究也在开展。

刚才这位朋友提的第二个问题,我理解它包含两个方面,有一些产品可能是不属于侵权的,但是是伪劣的。对于这个问题,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质量达不到一定的标准是要坚决查处的。我们国家很多部门,包括质检总局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对于假冒商标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这些年的查处力度也非常大,而且我们能够感受到每年查处的案件也非常多。因为这个问题范围非常宽,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说了。

(2006-02-15 10:20:49)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今天的会议虽然是重点介绍网络侵权盗版治理,但是大家也长期关注图书、音像、软件等传统产业面临的侵权盗版活动,国家版权局在这方面有没有进行一些部署?

(2006-02-15 10:24:22)

[阎晓宏]:

在网络以外的侵权盗版活动始终是我们打击侵权盗版的重点,我用两个数字来说明这个问题。1998年到2004年,中国政府一共查缴各种图书、光盘、音像制品的盗版品达到了3.4亿多件。1996年到去年年底,中国政府特别是公安部和扫黄办一共查获非法生产线217条。最近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出版总署、全国扫黄办,国家版权局正在开展一个打击光盘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行动,不久以后各位就可以听到一些更加确切的消息。

(2006-02-15 10:25:43)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第一个问题,您刚才提到,截至05年12月31日为止,接到投诉举报信息1024条,立案查处的是172件,能不能介绍一下没有查处的那些举报信息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立案?

第二个问题,关于目前报刊和网站的关系,现在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传统的报纸和杂志刊物的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报道来吸引人去上网,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得到允许的,并且也没有支付费用的,不知道国家版权局对这个问题的立场是什么?

第三个问题,您在介绍中提到国际唱片业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也都在这次专项活动之后和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联系,提出了他们的意见,能不能介绍一下,您刚才介绍的情况是截止到去年12月31日,那么到现在为止还有没有新的投诉?

(2006-02-15 10:27:29)

[阎晓宏]:

投诉了一千多件,我们立案查处的是172件,我们知道互联网的特点是传输迅速,海量信息,而且技术上比较复杂,取证比较困难,证据容易灭失,确定证据不容易。这一千多个举报的信息里分成几种情况,有的信息是不太准确的,经过核实以后是没有价值的,我们根据这样的信息在收集、挖掘的时候没有获得初始的证据。查办之前,我们对每一个案件都做了专门的工作,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袋子,基本上把情况都查清楚了,才开展行动。

第二个问题,我请王司长讲一下,他对这方面的情况更熟悉。

你说的第三个问题,专项行动之后,我们的工作并没有停止,一方面我们继续接受、受理这方面的侵权盗版案件,并且把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另一方面,我刚才讲到,我们和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也进一步得到了加强,目前在考虑和一些比较重要的国际组织、权利人的协会合作,比如国际唱片业协会、美国的电影协会,我们正在跟他们讨论在网络环境下的执法问题、合作问题。

(2006-02-15 10:30:37)

[阎晓宏]:

开展打击侵权盗版的国际间的合作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这次查的案件里,有一个网站Bookup,但是我们最后处理不了它的服务器,它是设在境外的。

(2006-02-15 10:33:42)

[王自强]:

关于报刊和网络使用作品的关系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的话,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目前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根据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因为这种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后续的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就出现了刚才记者提到的问题,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实际上没有付出报酬。关于互联网使用这些已发表的短小作品是不是适用法定许可,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里对这个问题就要作出回答,当然是否把它纳入法律确定的范围,有待今年出台的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加以确认。

(2006-02-15 10:34:20)

[阎晓宏]: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出台前,我们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

(2006-02-15 10:41:03)

[《金融时报》记者]:

西方国家目前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网上的非法音乐作品下载,特别是在美国,这个问题是相当严重的。我想问一下,中国在这方面正在采取哪些措施?不仅是监管方面的措施,还请介绍一些有关这方面的重大要案。

(2006-02-15 10:42:39)

[阎晓宏]:

这个问题在我们前面介绍的情况中也包含了。现在网上传播没有经过许可的作品最多的是什么呢?确实如你所讲就是音乐和电影。这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也是对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网络侵权。提供的材料里有十几个案例的介绍,从这些案例里你可以看到,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音乐方面的。下一步考虑网上的监管,音乐作品的侵权问题是非常需要关注的问题,我们现在考虑建立一种联动机制,在技术上有一个引擎搜索的平台,能够了解到网上传播的音乐有哪些是没有经过授权的,然后判定它的服务器所在地,来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

(2006-02-15 10:45:52)

[《中国日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1月底国家版权局曾经发布消息,称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处理,这些消息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引发了不同的看法和质疑。国家版权局如何看待这些争议?针对集体管理的审批和监管将有哪些措施?

第二,刚才您提到近期我们国家正在考虑加入两个国际互联网的条约,请问是哪两个条约?加入这两个条约以后,我国的版权管理会有哪些变化?谢谢。

(2006-02-15 10:48:02)

[阎晓宏]:

先请王自强先生来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

(2006-02-15 10:50:03)

[王自强]:

去年12月29日,国家版权局版权司有关负责同志对擅自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相关问题做了一次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发布,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发布以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首先,我们欢迎社会和公众对国家版权局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甚至提出批评。刚才你提到的,对我们作出的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发布,有些人提出了质疑,认为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这个信息的发布,要依法查处未经批准的集体管理行为是违法的,一是查处这种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二是认为这种查处是限制了权利人意志自治的方式。

我认为,第一,提出这种质疑的朋友对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2004年12月,国务院颁布并于2005年3月正式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该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除依本条例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集体管理活动。该条例第44条规定,凡擅自设立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国家版权局都可以依法进行查处。所以,查处未经批准的非法的集体管理活动是国家版权局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如果对明显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国家版权局视而不见,就是失职,就是监管缺位。

(2006-02-15 10:50:52)

[王自强]:

第二,提出质疑的朋友对著作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行使的特殊性缺乏足够的了解。与有形财产不同,作为著作权的无形财产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由众多的不同的使用者共同使用。由于这种无形财产的特殊性,作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行使,有些是可以控制的,有些是没有能力控制的。可以控制的就是专有授权,比如说作者创作作品出来以后,出版社出了以后是专有的,任何一家出版社出了一本书,其他的出版社就不会再出这本书了。一个作品被一家电影制片厂在同一个地域拍摄以后,其他电影厂绝对不会再就这个作品去拍电影。这种专有授权,只能通过专有使用,作者是可以控制住的,也是完全可以自己行使的。但是有些权利作者是无法控制的,举个例子,一个词曲作者创作了一首歌,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唱,任何人都在唱,而且唱与唱之间不形成刚才讲的专有出版权的这样一种行业的竞争。作者无法面对成千上万甚至上百万的人一个一个单独授权,使用者也不知道从哪儿去找作者,这样的话,这种权利的行使就成了一种障碍。因此,对作者无法控制和没有能力行使的这种权利,只能通过集体管理这种方式来进行,这在全世界各国是概莫能外。

(2006-02-15 10:54:58)

[王自强]:

所谓集体管理,实际上就是作者的结合体,它是代表作者向使用者发放许可,然后向使用者收取报酬,并将报酬分配给权利人,它是一个非营利的机构。

集体管理组织是向所有的使用者、权利人开放的,同时集体管理组织也不得歧视任何使用者,就是说只要使用者提出使用需求,它不得拒绝。集体管理组织不是在干预作者自由意志的实现,作者可以自愿加入,也可以不加入。因此,那种认为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是限制了作者意志自由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打个不太确切的比喻,一个人有一辆汽车或者一架钢琴,这是他的财产,他拥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权利。但是他一旦要处理的话,不能把汽车和钢琴抬到大街上,放到广场上,放到那儿就影响秩序,他必须按照交易的规律和基本程序来进行。

(2006-02-15 10:59:02)

[王自强]:

目前存在的一些没有经过批准就开展集体管理活动的,他们不是自己在使用作品,而是将别人的作品授权,去收取报酬,去分配报酬,去诉讼,这样的做法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当然,中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比较晚,我们现在还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国家版权局正在加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设,为广大的使用者,为广大的权利人提供便捷、合法、有效的服务。谢谢。

(2006-02-15 11:00:37)

[阎晓宏]:

这个问题大家都很关注,以后还可以深入地讨论,因为时间的关系,我把刚才这位朋友的第二个问题简要地说一下。我讲的条约是两个,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条约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

中国对加入这两个条约持积极的态度,我刚才讲到的国务院今年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是为加入这两个条约做准备的。至于中国什么时候加入这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要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而定,我们现在进行调查,在论证这件事。从法律程序上讲,它需要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报告,全国人大最终决定是否加入。

(2006-02-15 11:03:29)

[鲁广锦]:

最后一个问题。

(2006-02-15 11:06:08)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

请问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被侵权的话,他有哪些途径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如果要获得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第二个问题,刚才说重点查处了一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会怎么处理?

(2006-02-15 11:06:33)

[阎晓宏]:

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以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情是取证。取证最好是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使它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后,他有几种途径来解决,一是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二是当被侵权的作品传播比较广,涉及到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国家版权行政部门也可以受理权利人的投诉。

第二个问题,不营利的网站算不算侵权?怎么看?营利不营利不是界定是否侵权的标准,不在于你拿这个东西干了什么,而是在于你是不是取得了许可。我举一个例子说明,你拿了别人的一件物品用于公益事业,这也是不允许的,也构成侵权。但是我们在查处上是有区别的,我们重点打击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的侵权活动。

(2006-02-15 11:08:16)

[鲁广锦]:

今天上午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阎晓宏局长,谢谢王自强司长,谢谢各位。

(2006-02-15 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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