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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价体系如何改
1999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建立了现行国家科技奖励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结构。十多年来,条例的颁布为科技奖励工作的调整和完善带来明显成效。但是,面对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发展的新需求,我国科技评价体系能否跟上科技创新模式的发展变化?目前的科技评价和科技奖励制度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科技发展相适应?
受访专家表示,科技评价是科技工作者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获得社会认可的主要方式,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机制;科技奖励是在科技评价基础上,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或机构予以褒奖;科技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对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人才的成长具有重要导向作用。但如何改革科技评价体系,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国家科技奖励下一步如何走?受访专家并没有给出明确、细致的答案。
国家科技部原部长朱丽兰2009年曾撰文《奖励下一步该怎么走》。文章认为,建立新的奖励体系和制度,我们的路还很长。下一步该怎么走,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整个奖励体系的建设,奖励的内容是什么?奖励的对象是谁?二是怎么奖励?
朱丽兰认为有三方面需要注意:一是奖励评奖体系的设计要科学,不能一刀切,评价体系指标要进一步细化,在实践当中总结各方面意见;二是要实事求是,防止评奖项目过度包装;三是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文章指出,“评审专家队伍的选择也要有一套规章制度,也要有一种考核,并且要定期换届。”
全国政协委员、刚刚卸任的中国科协书记处原书记齐让告诉本刊记者,科技评价体系亟待完善已成为科技工作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他介绍说,中国科协2007年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30.3%的科技工作者认为现行评价制度是造成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24.6%认为评价标准不合理、不能真实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31.6%的科技工作者认为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走过场。科技工作者还普遍反映,过于量化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科技人员造成极大的困扰,如评定职称,都涉及到以参与项目、发表论文和获奖的次数来定,导致科技人员压力明显增大。
齐让认为,我国现行科技评价体系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评价分类不够明确,用同一评价标准评价不同类型的科技活动,存在着简单化和“一刀切”的现象。二是评价指标偏重数量导向,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的指标用论文发表数量、引用率等量化指标替代严格意义上的同行评议,致使一些人盲目追求论文数量,弄虚作假,滋长了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倾向。三是评价主体单一,在科研资助和项目管理、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科技奖励等方面,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边界不尽清晰,行政部门在科技奖励和评价中有着决定性的效力,科技团体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四是科技项目评价回避风险,往往关注其直接的、近期的、显性的价值,而忽视其间接的、长远的、隐性的价值,不利于创新思想和优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齐让强调,建立和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关键是要处理好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政府部门和科技社团、同行评议与社会参与之间的关系。对科技项目的评价应坚持从研究活动的规律出发确定评价导向;对科技人才的评价则应坚持德才兼备,既要考虑其科研能力、水平和贡献,也要考虑在学风道德建设方面的表现。
他建议,对科技人才评价采用“体积法”,从德、能、绩三个维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科技项目评价使用“面积法”,从一个项目的“水平”和“效益”两个维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奖励制度则从奖项目转变为奖人才,使科技奖励的重点回归科研人员,而不是背离奖励的初衷。□
《瞭望》文章:国家科技奖励历程
整理/《瞭望》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周刊记者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3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明和发现,普及科学知识。”
1957年1月24日,中国科学院首次颁发1956年度科学奖金,共有34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获奖。
“文革”十年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陷于停顿。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奖励重大科技成果7657项,表扬先进集体820个、先进个人1184人。
1979年,开始颁发国家技术发明奖。
1982年,开始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奖。
1985年,开始颁发国家科技进步奖。
1985年5月22日,国家科委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1988年,开始颁发国家星火奖,1995年起停止颁发此奖。
1995年12月14日,国家科委第33次委务会议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章程》,调整了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机构的设置,将“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并为一个评审委员会,并采用“两级三审”的评审制度。“两级”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学科(专业)评审委员会;“三审”即:初审、复审、终审。这奠定了现行科技奖励制度的基础。
1995年,形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四大奖项。
1996年,《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科技奖励制度,设立国家科技成果推广奖,建立科技工作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形成新的科技工作激励机制。
1999年4月2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出台。
1999年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67号文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人数每年不超过2名,每人的奖金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完善国家级四大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只设一、二等奖,每年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调整国家科技奖奖金标准,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调整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
1999年12月26日,科技部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此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进行过一次修订,之后沿用至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根据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8年12月23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改。□资料来源:《2001年中国科学技术奖励年鉴》《科学技术奖励综论》(姚昆仑著,科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