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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为侵犯人格权重灾区 法官提醒网上更应规范言行
在微信朋友圈骂人可要小心了,很可能因侵权面临被起诉。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媒介的兴起,互联网上侵权行为导致的案件数量也随之猛涨。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该院近年来审理的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中,有75%是以网络为媒介,此类案件中还呈现较强的名人效应,大多涉及知名公众人物。而被认定侵权的,精神赔偿数额在200元至10万元不等。为此,法官也提醒网民,在互联网上更应注意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构成侵权。
网络侵权案 名人最受伤
市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告诉北京晨报记者,在该院近年来审理的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中,以网络为媒介的占所有涉人格权案件的75%,而其中又以侵犯名誉权案件占比最大,为37%。此外,此类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还呈现较强的名人效应,大多涉及知名公众人物,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市一中院通过对审理的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总结分析发现,近年来网络侵权方式呈现多样性,除了网页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论坛、贴吧、搜索引擎等,近年来风靡的博客、微博、微信也都成为侵犯人格权的渠道。侵权人将带有侵权性质的内容,通过登载、转载、转发、评论、置顶、排名、链接等方式进行传播。
上传私密照 隐秘也侵权
程某、邓某本是男女朋友,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男子邓某心中郁结,随即将自己此前为女友程某拍摄的私密照片上传至自己的QQ空间,并加以评论。程某发现后,恼羞成怒,将男友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邓某表示,自己上传照片时以为自己的QQ好友非常少,没什么人能够看到照片,不会造成广泛传播,且自己只是一时气愤而为,并非故意要让女友难堪。尽管邓某如此辩驳,但最终法院还是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女友隐私权的侵犯,并判决其进行相应赔偿。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发布对他人人格权造成侵害的言论,很容易完成,特别是在论坛、微博等平台中,言论轻易就可以公开发布,有时行为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法官提示
网络言行更应谨慎规范
法官告诉记者,由于互联网具有多维、多向、无国界、开放性等特点,言论通过网络发布后,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围观、评论和传播,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往往是行为人不可预知的。因此,在网络上甚至要比在现实生活中更为谨慎地规范自我的言行。
首先,要规范自己的用语。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语言。其次,在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时候,要征得权利人允许,避免擅自使用。另外,在计算机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要利用技术手段窥探别人的文件,未经许可而不擅自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尊重他人的隐私,要注意避免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注意为他人保守秘密。同时,也不要发布骚扰性的网络信息,维护他人的网络安宁。
■维权提醒
第一时间搜集保存证据
如果我们遭遇网络侵权,如何收集并固定证据进行起诉,法官也给出了几点建议。
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受害人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页和数据进行保存,然后向有关各方(如网站)发出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以便获得网站的技术支持,该通知一定要尽可能具体,说明要保存信息的原因、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进行更改,因此证据保存的过程最好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其真实性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此类证据效力也较高。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记者 何欣
网络侵权5种维权方式
●停止侵害
基本方式就是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如果是被公开发表,可以通知网站进行删除,如果某种侵权的信息被他人所采纳储存,受害人也有权要求任何储存该信息的人予以彻底删除。
●消除影响
在网络侵权的情况下,需要侵权人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来消除影响。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公告可以要求在侵权网页上发布,也可以要求在国内外知名网页上进行同步发布。
●赔礼道歉
因为互联网传播的无边界性和受众的无限性,赔礼道歉公告一旦发布就会对侵权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甚至比赔偿精神损害更能起到抚慰受害人的作用。
●赔偿损失
在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问题上,不能单纯根据现实空间中实际盈利的计算标准,更需要通过网络的点击量等来判断侵权后果波及范围,据此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以市一中院统计的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为例,法院确定侵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起诉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从2000元到100万元不等,但最后法院判决支持的抚慰金则从200元到10万元不等,一般为诉求的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