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工商局联合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示范文本除了体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般要求外,还着重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合同形式加以约定。该合同将在本市经适房的两个试点区域徐汇、闵行率先推行,预计明年一季度末二季度初将迎来签约高峰。
购房人取得有限产权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自2009年7月着手起草,经过相关部门和法律界人士多次研究论证,网上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几经修改,最终发布。这是2000年以来,市工商局制定推出的第100件合同示范文本。
该合同约定了三方主体,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丙方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采用该合同与购房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订立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有限产权,合同约定了约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以及购房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
实测面积不达标购房人可解约
该合同规定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有限产权(下同)单价计算,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误差在±3%内(包括±3%)的多退少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同意当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超过+3%,不向购房人收取超过+3%以上部分的房价款;当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超过-3%,购房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购房人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误差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购房人。购房人行使解除权的,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政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
合同中还规定,购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其本人或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接到通知后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该房屋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购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发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特殊情形,并与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回购该房屋。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该房屋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购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购房者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征询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意见。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回购的,购房者可以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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