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从6月1日起,志愿服务所需的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卫生医疗等都将有一定法制保障。另外,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3月5日当周集中宣传、弘扬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志愿服务精神。
志愿服务立法正当其时
在上海承办2007年世界特奥会、参与举办北京奥运会及抗震救灾等重大活动中,志愿服务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市的志愿服务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出现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等趋势。即将到来的2010年世博会,对促进和规范本市志愿服务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
“此次立法以世博会的筹办为契机,既服务世博,又着眼长远。”市民政局局长马伊里说,“如果按20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展、7000万人次参观的规模,世博会期间每天大概需要1万人次的志愿者,半年时间需要相当数量的志愿者提供服务,规模之大,时间之长,都是空前的。”而《条例》为世博会提供法律支持的同时,将会有效推动和保障本市志愿服务活动长期又好又快发展。
志愿者权益明确保障
志愿者的精神值得弘扬,权益也应当获得保障。那么,《条例》对权益的保障具体体现在何处?
按照《条例》,志愿者享受选择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相关的信息、培训、条件或者保障等权利。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者的补贴、重大责任风险回避、人身保险等措施。同时,志愿者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如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尊重志愿服务接收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等。
这些权益由谁来保障?对此,《条例》明确上海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明确民政是负责服务、监督、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另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胡增耆说,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志愿服务的管理、表彰和禁止行为的处理。如对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对在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活动的组织者,予以褒奖等。
一些企业借招募志愿者的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个别人利用义诊强行推销药品或保健品,如何处理这些行为?《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志愿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志愿者组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鼓励性条款不做硬性规定
“《条例》关键是倡导和鼓励一种志愿服务的精神和氛围。”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杨全心在昨天的市人大常委会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通气会上说,《条例》采用广义的志愿服务定义、狭义的适用范围,“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条例》第28条规定,“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 ”杨全心说,这一鼓励性条款并不做硬性规定,主要是鼓励和倡导志愿服务精神。
“规定得过于具体,可能会挂一漏万。”马伊里说。
“以促进为主,推动发展”是本次立法的基本思路,像“优先聘用志愿者”这样的鼓励性条款《条例》中还有不少。立法中遇到不少有争议性的观点和提法,经过几审后最终形成的《条例》,乃是经过了多方考量和权衡的产物。
有观点认为,应用时间储蓄的方法,保障志愿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权利。目前这种做法已在部分社区实施。“但储蓄的优先回报目的与志愿服务无偿的原则有一定的不相符之处。”马伊里说,对于志愿者积累的不同质量服务时间比较,以及志愿者迁徙后在不同地区积累的服务时间兑现,都是实际操作中的难题。目前,尚难以在全市形成统一的可操作的制度。
为激励更多社会力量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立法中曾有一方观点认为,可设立公益性志愿服务基金。但在立法调研中,另一种意见逐渐占据主流,根据社会的支持力度和积极性,本市可以设立若干个志愿服务基金会,不宜作统一规定。《条例》最终采纳了后者,没有对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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