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非法拆迁事件中的受害者呼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记者洪克非摄
初尝甜头
由于领导更迭、管理混乱,加之该项工程关系甚重,雁城公司的情况引起了衡阳市政府的重视。
2004年年底,衡阳市政府成立了解决雁城公司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衡阳市建设局,由建设局党委书记专职负责处理遗留问题。雁城公司所有公章和权力由处理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
2004年12月16日,衡阳市政府开会研究雁城公司双桥南堤工程建设有关拆迁安置的遗留问题,并对雁城公司的财物状况进行审计。此时,雁城公司已经债台高筑,仅欠陈友明的工程款就有300多万元。
此外,雁城公司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审查发现,雁城公司先前与段宜勇、陈友明分别签订了合作协议,因后者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前提条件需满足三个:1.须是有主体资格的,具有开发资质的法人企业;2.要交纳300万元押金;3.要承担雁城公司遗留问题的处理。
因以上3个条件限制,段宜勇选择自动弃权。而考虑到自己与雁城公司仍有债权债务关系,依据要求,陈友明与衡阳福康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由福康公司授权陈友明与雁城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2005年6月3日,雁城公司与福康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汕林花园项目协议》。之后,雁城公司在授权给陈友明的委托书中申明:公司原有所有授权汕林花园开发工程项目的手续及合作开发协议一律作废,不产生法律效力。
鉴于段宜勇前期在工程上所作的贡献,陈友明将衡南县商业大院地段的安置楼交由段进行施工建设。但双方很快分裂。
原因是,2006年11月安置楼竣工。按理说,该房产应由段交给福康公司,出售再由福康公司交给雁城公司。可当多数被拆迁的居民等待搬进新房时却意外发现,这栋安置楼已被段宜勇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卖出。
经衡阳市建设局调查,段私刻了一枚雁城公司汕林花园项目部的椭圆形公章,与买主私下签订了买卖协议。而雁城公司的行政公章实为圆形。得知这一消息后,雁城公司在《衡阳日报》等媒体上发出公告,称段的售房行为为非法售房,让购房者尽快与雁城公司取得联系。
感觉受到蒙骗的拆迁户们纷纷来到建设局要求解释。衡阳市建设局领导深感愤怒,但由于牵涉到众多买房者的利益,这一事件的处理由原来声势浩大的准备强拆,变成后来的不了了之。
2007年7月6日,衡阳市建设局召集段宜勇、陈友明等开会商议处理事宜。在会议纪要中,确认雁城公司及陈友明与段宜勇签订的协议是无事实基础的无效协议,所进行的拆迁是违法违规的,必须承担一切后果。该会议纪要后被中级法院认定为:“超越职权行为”,被撤销。
窃取国有资产的途径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7年8月30日,雁城公司经理蔡怀玉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内容让其目瞪口呆。
裁定书称,汕头花园整体项目由衡阳市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公司)承接。不久,属于雁城公司的926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也被衡阳市国土局办理给了国泰公司。这意味着,雁城公司损失财产达4000余万元。
“蔡经理一屁股坐在凳子上,摇摇头说,‘这个项目没有了’”。雁城公司一员工回忆说。醒悟过来后,蔡怀玉迅速将情况转告了雁城公司的法律顾问——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罗万里。罗听闻后,反复追问蔡怀玉是否听错了?
在罗万里看来,“这样的情况绝对不可能发生”,不管项目是到段宜勇手里,还是到其他公司名下,都必须通过审判程序。按照常例,一、二审打下来,诉讼标的这样大的案件,至少要了解1年以上,而且终审肯定要到湖南省高级法院。
雁城公司向衡阳市中院申请撤销执行裁定。2007年11月19日,申请被衡阳市中级法院驳回。看似不可能的却变成了铁一般的事实。百思不得其解下,雁城公司开始调查这一突变的来龙去脉。
调查发现,2007年5月10日,段宜勇以雁城公司汕林花园项目部总负责人的名义与国泰公司打了一个借条,向国泰公司借款1950万元,“如到期不还款,本人同意以‘汕林花园’作为清偿”。段所加盖的公章也是一枚椭圆形私刻公章。
那么,段又拿什么来获得国泰公司法人代表阳福生的信任、能借到1950万元的呢?雁城公司掌握的情况是,段宜勇凭的是一张2004年4月8日雁城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书提到,雁城公司已将“汕林花园”整体开发权转让给段宜勇,段可以以项目部名义全权负责一切开发事宜。
有了这一授权书,2007年7月30日,段宜勇与国泰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承诺在2个月内将1950万元全部还清,否则,段无条件将“汕林花园”交给国泰公司处置。此后,段宜勇将借条和《还款协议》到衡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到了约定时间后,国泰公司以段宜勇没有如期还款为由要求公证处依法强制执行。
同年8月14日,衡阳市公证处下达了《强制执行公证书》。次日,国泰公司以《强制执行公证书》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8月23日,衡阳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称段宜勇与雁城公司在本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由国泰公司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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