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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创新 促进中国社会组织发展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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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发展进程“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和困难来自其制度环境”(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因此,只有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走依靠制度创新之路,才能推进社会组织发展进程。制度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见[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当有三个层次:宏观层次是制度文化建设,中观层次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场域的塑造,微观层次是社会组织的自我改造和创生。

(一)建设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应的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是制度的硬核。中国社会组织缺乏公民精神的支撑,加强公民精神建设是一根本性任务。西方社会文化根基是个人本位、团体格局;中国传统社会则是伦理本位、差序格局。西方现代社会“私人领域当中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它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 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故而形成了发达的公民社会。而在中国文化传统之中,“私”代表了私人的、自己的、以“我”为中心的非道德状态;“公”则是通过“去私”而达到的道德正义的“位育”, 建设“全能主义”的“总体性社会”。因此,中国的社会发育,不是走向强化“国”的道路,就是强化“家”的道路,即不是私人利益就是国家利益,不是商业化就是行政化。此为有碍建构现代化的中国社会的文化缺缺失。

考察西方社会的经验,公共利益的存在决定了非营利组织的产生与发展,进而成为组织最为根本的核心能力。韦伯指出,人们参加公益活动的原因在于“对于某些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其他行为方式有意识的信念所决定的”,“不管对他们来说可能有多大代价,都把对他们来说似乎由责任、荣誉、对美的追求、宗教的召唤、个人的忠诚或某种原因的重要性所要求的信念付诸实施。”(见[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2页)非营利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的过程中,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此来激励组织成员和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这种精神激励所产生的影响力,一方面来自于“利他主义”,即“视为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作贡献并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是一种义务”(见 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1页),更来自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即“参与公益活动可以得到一定的成长经验或成就感”(见[法]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51-658页),这种因参与公益活动所带来的经验与成就感本身也是一种“受益”。在这里,利益的范围由原来的经济收益扩大至非物质层面。在后种利益的定义下,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活动为人们实现某种价值提供了一个稳定、规范、有效的平台。

建设利于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文化,就要引进公共意识、公共理念、公共选择、公共决策、公共经济、公共服务等一系列与公共领域相关的概念,导入这些异质性因素,结合本土传统文化中“民本”、“能群”、“仁义”、“慈善”文化资源的意义转换,融入当代中国思想道德、精神文明建设之中,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价值理念和社会氛围。

(二)政府积极重构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是后者发展、运行的场域。改革开放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以来,中国政府职能发生快速转型,其间社会组织兴起增长起来,出现双向关系的不断建构。一方面,社会组织需要向政府谋求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需社会组织担当监督和服务职能。发展社会组织最初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选择行为,政府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近期来看,政府的主导地位不会改变;但从长远来看,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将逐步得到加强,其自主性和自我管理能力会逐渐增强。双方合作和谐的关系建构最佳理想是由政府对社会控制走向政府与社会共同实行民主治理(见魏涛《论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互强的逻辑选择》,石家庄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若此建成,使社会组织走出依赖路径,则是一种卓越的制度创新。出于当下的主动强势地位,政府首先要调适制度供给,期待社会组织积极的反应。

一是改革现行管理制度。“双重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初步兴起阶段的产物,其价值取向在于对象的“不成熟性”,功能在于利用体制严格掌控。随着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壮大,这样的制度安排成本不断加大,社会效益降低。可以实验推行有效弹性管理:规定某特定类型和达到一定规模的民间组织必须进行登记,同时对其他民间组织规定自愿登记并予以税收优惠政策,构建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社会调控格局。

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律规范体系。将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在总体上置于一个统一的、基本的法律框架内,明确国家利益,表明政府对待社会组织的基本方针、政策,同时对社会组织的分类、登记监管、行政指导、社会监督、税收减免等做出原则性法律规定,以便指导对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指引,平衡“管理”与“维权”两种价值取向。

三是建立适应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保障体系。为保障社会组织履行社会公益事业为使命,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如提供税收优惠、贷款贴息或者低息小额贷款等。其中,投入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不仅能够激活民间力量,使政府资金得到“放大”或“倍增”效应,形成有效的吸纳社会资源的社会化运作机制,而且还能够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政府还须出台统一民间组织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

(三)社会组织自我发展与完善

中国目前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尤其适合社会组织兴起成长和功能完善。社会组织应该创新理念,加强与政府间的合作,积极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成为社会事务的重要承担者。

一是合理定位角色和属性。中国社会组织正处于过渡时期,要逐步脱离对行政组织的依赖,增强自主性和自我管理能力,发展成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桥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倡导社会公正,坚守公益使命,以扩展公共空间为导向,开展组织创新。把握非政治性、非营利性,突出服务职能,专务善举工作,搞好开放透明管理。明确界定自己活动能力和活动边界,配合政府社会发展计划,取得政府政策支持和企业的财力支持,增强机构服务能力,把实现社会公益作为自己的行为方式。建设和完善科学的社会动员、项目管理、员工效绩、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评估体系,逐步形成立足中国现实、可操作性强的社会组织规程。

二是加强自身制度建设。社会组织必经自身制度化建设。第一,完善组织章程和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克服行政化倾向;加强资格管理,实施资质认证制,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行规行约,加强同业约束;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把奖惩、考核、竞争和诚信有机结合起来,构筑系统科学的运行机制:建立组织内部通报批评制度和年末评比制度,促进人员自律;建立包括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激励机制,制定含绩效评估、公信度调查、奖惩标准等方面的竞争规则,提高民间组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诚信建设,建立诚信记录和评估制度。第三,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构筑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在加强自律建设的同时,建立起社会组织外部监督体系,将政府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公安、安全、民政、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整体联动机制;设立专门机构,接受和处理有关查询和投诉,促进从业者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是加强社会组织制度供给。社会组织的活动受到既定制度空间的制约和影响,有效的制度供给为其成长和发展提供支持。同时,社会组织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和行动来推动制度的供给与变迁,使社会制度供给科学及时有效。第一,加强社会组织对“内在制度”(注:制度有“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之分。那些经过人类长期经验形成,并为一定数量的大众所认可,通行于整个共同体的规则,即 “道德伦理规范体系”属于“内在制度”;而那些经过一定法定程序人为“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条例等等属于“外在制度”)的供给,促使社会非正式制度发生有利的“诱致性变迁”。社会组织应该以促进“公众利益”或“团体利益”为职责,发挥示范作用,增进社会资本,推进社会伦理道德的提高与进步,促进整个社会的秩序与信任。另一方面,站在公益的角度,不断地寻找更有效地服务于公益的方法,突破社会的陈规陋习,确立起新的与时俱进的道德伦理规范。第二,“外在制度”的供给虽然是由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政府权威来主导的,社会组织则应该利用体制外身份,对制度的谋划和制定提出倡议和主意,对制度的执行及其后果进行监督、评估和反馈,并以内部管理与服务经验提供新的制度资源,从而发挥“关键行动者”的作用。第三,社会组织应该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进一步赢得社会和政府的信任,取得社会和政府的重视,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争得应有的制度空间,并进一步用这种制度空间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迎来又快又好的发展。(陈锋 中国艺术研究院)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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