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决定对2007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根据深圳市《关于2007年度最低工资调整的请示》,调整后特区内最低工资标准为4.89元/小时、850元/月,比2006年度增长了4.9%;特区外宝安区和龙岗区为4.31元/小时、750元/月,比2006年度增长了7.1%,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据介绍,深圳市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了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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