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年产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将按规定关闭,近日,江西省制定《江西省关闭小煤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安排奖励资金5000万:县区政府和省煤炭集团每关闭1万吨/年生产能力,将获得12万元的财政奖励资金。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被关闭的矿井属于年生产能力低,且不符合安全、资源、环保和煤炭产业政策,煤炭资源回采率低,无法整合发展的煤矿。关闭小煤矿这一举措也是为了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治理环境污染、实现绿色转型,彻底改变我省地方煤矿“多小散乱”状况,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从整体上提升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据悉,被关闭矿井的生产能力按以下标准确定:参加了2006年度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矿井,其生产能力以省煤炭行办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运行[2007]781号文件批复给各地的矿井复核能力为准;未参加2006年度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矿井,其生产能力以国家发改委备案的2005年度核定生产能力为准。日前,江西省已经对各地申报已关闭小煤矿且符合奖励条件的126处矿井给予了奖励,奖励资金2700万元。
据介绍,县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小煤矿实施关闭后,应向设区市财政局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经设区市财政局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和省煤炭行办。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省财政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奖励资金将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级财政和省煤炭集团统筹安排,用于因采煤所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产煤地区转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