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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进一步推进,“社会扶贫”凸显了其重要作用,扶贫已经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更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承担的责任。然而,社会扶贫仍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之中,扶贫开发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了社会扶贫更为深刻的内涵,也决定了社会扶贫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拓展社会扶贫的多元化主体
目前,社会扶贫主要包含定点扶贫、东西扶贫协作、军队和武警部队扶贫以及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扶贫。从社会扶贫的主体来看,定点扶贫的主体包括主要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各民主党派中央及全国工商联、国家重点科研院校等;东西扶贫协作的主体主要包括东部经济较发达省、市的非专职扶贫机构和部门;此外,军队和武警部队、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也是社会扶贫的重要主体。当前的社会扶贫主体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但是概括起来,一是政府主体参与社会扶贫,二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扶贫。而从社会扶贫的成效来看,政府力量在社会扶贫中的作用相对较为突出,而真正的社会主体在社会扶贫中的作用和力量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社会扶贫的创新发展首先要求社会扶贫主体的拓展,社会扶贫的社会化倾向将会更加明显。这种社会化倾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扶贫主体的社会化。社会主体将会在社会扶贫中占据主要地位,政府力量参与社会扶贫更多起到的只是引导和示范作用。在扶贫开发的新阶段,将要建立起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大扶贫格局的建立明确了社会主体在社会扶贫中的重要地位。新阶段的扶贫开发将会更注重动员和引导社会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将会推动全民参与扶贫开发的理念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参与扶贫开发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政府主导的社会扶贫将会向政府引导的社会扶贫发展。很明显,新阶段的社会扶贫将会更加强调社会主体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
其二,贫困群体的广泛参与。传统的社会扶贫更多带有社会救济的性质,体现了“输血式”的扶贫特征,贫困群体在扶贫开发过程中的参与性、主动性和积极性都没有很好得到体现,因而制约了社会扶贫的效果。新阶段的扶贫开发,更加强调贫困人群和贫困地区的内源式发展。《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强调要“更加注重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也指出贫困人群和贫困地区要“增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可见,在新时期的社会扶贫中,贫困群体的参与式发展将成为社会扶贫工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贫困群体将会更多参与到社会扶贫中来。总体来看,新阶段社会扶贫的创新发展将会更加体现社会化的倾向。
(二)建立社会扶贫的常态化机制
社会扶贫通常被视为政府扶贫的补充,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社会扶贫体现的是一种剩余扶贫,是对贫困人群和贫困地区的剩余福利。即便是从概念界定上来看,社会扶贫也缺少官方认可的、具有共时性的概念,而是将社会扶贫看做政府的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之外的其它扶贫方式的总称。社会扶贫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无论是资金投入力度、政策保障力度、扶贫的组织管理都没有上升到扶贫战略层面。可以说,中国三十多年的扶贫开发主要是政府扶贫,而社会扶贫只是一种补充,并没有体现其应有的地位,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社会扶贫在过去主要体现了应急性、暂时性和阶段性特征,尤其是在贫困地区遭遇重大的自然灾害之际,社会力量的参与扶贫的力度更大,可见,社会扶贫在过去并不是一种常态化的扶贫方式。新阶段的社会扶贫,将作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中的重要一极,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2013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可见,新阶段的社会扶贫将会上升到战略层面全面推进,将会成为与政府扶贫同等重要的扶贫开发方式。这就意味着社会扶贫的创新发展过程中,社会扶贫将会作为一种常态化的扶贫方式长期存在。也将会成为各级政府引领和推动扶贫开发的常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