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左右,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左右。
―――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
―――发展特殊教育。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二)策略措施。
1.国家宏观政策。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加快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继续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就学权利。
―――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要。
―――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探索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山区、海岛等地区的教育需要。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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