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深圳退休养老的第一人郭锦钊,现在每月可在深圳领取1005元的养老金。他于1943年3月出生,1985年起在深圳竹园宾馆从事保安、客房等工作,1987年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到2003年3月办理退休手续,当年4月开始领取755元的养老金。
如今,像郭锦钊一样在深圳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已经有220名,每月最高的可拿到1500元,低的也有八九百元,月均领取的养老金达到了1298元。
截至今年7月31日,在深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务工达341万人。针对劳务工流动性大等实际情况,深圳新养老保险条例出台了4项关爱措施:
取消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限制。深圳非户籍员工的最低缴费基数规定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收入达不到这个标准,不少农民工收入在市平均工资以下,他们往往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法进入养老保险体系。针对此种情况,深圳新的养老保险条例降低了农民工的缴费基数,由原来的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缴费基数与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目前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810元,特区外700元,降低了农民工的参保门槛。
取消退休前5年须连续缴费限制。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要求,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在这5年里,如果有一个月未能按时缴费,在退休以后就不得享受应有的社保待遇。由于农民工工作的变动性较大,这一规定无疑剥夺了不少农民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利。新条例取消了农民工退休前5年必须在深圳连续缴费的限制,使他们和深圳户籍员工享有同等的退休养老权利。
为鼓励农民工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减少盲目退保,新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满缴费年限的农民工,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费。根据条例规定,一次性的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的,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新条例规定,退休前离开深圳的员工,如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如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可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费,终结其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李桂茹 米国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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