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拟规定进名城名镇摄制影视须先报批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内的新建建筑物必须严格限制高度。
征求意见稿在“保护措施”一章中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体量、色彩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规定 保护不力市县政府将被通报批评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情况继续恶化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批准机关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专家论证,对不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件的,应当撤销其称号。
周边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将控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在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名城名镇内影视摄制须先报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方案,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等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编制名城保护规划应“开门规划”
征求意见稿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征求意见稿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禁止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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